10月18日,闫德利从北京返回保定容城,并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做了笔录。警方表示,是否立案还需向上级汇报。随后,当地的疾控部门为闫德利做了艾滋病体检。18日19时30分左右公布的初检结果显示,闫德利无艾滋病。容城一位民警的警务通号码也在被公布“嫖客电话”之列。容城警方初查称,此事有人推动,目前已与北京警方接触,希望北京警方尽快立案侦查。(10月19日《河北青年报》)
很明显,“艾滋女”事件是个彻头彻尾的“网络恶炒”事件。从最初的“淫秽博客”出炉,到报道中所说的“可能被前男友诬陷”,再到闫德利站出来“体验言志”,连同一开始没有曝光艾滋化验单、“性接触者通讯录”显示的手机多为空号等现象,一切都说明了“艾滋女”事件背后有双看不见甚至见不得人的“黑手”。这双“黑手”,不仅搅浑了网络环境,更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损害了公民的名誉。网络拉了一把“黑手”,却把无辜的闫德利推向了深渊。
信息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也开始“被泛滥”。车险到期了,从早到晚都会接到多家机动车财产保险代理机构的电话,对方还可以准确说出名字、车牌号和险期;家里的座机时不时能够接到某些保险公司、商家的推销电话……更可怕的“人肉搜索”,它能够搜出你的任何信息。“艾滋女”事件情节更严重,闫德利的很多家庭信息被一览无余地公布在网上,甚至还有她的绝对隐私照。
很显然,网络正在成为一个“屠宰场”,某些人想整谁就整谁。如果像“周久耕”事件一样还罢,就怕恶意中伤、诽谤歪曲的。前不久,两高发布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首次明确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只可惜,这项规定只是针对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方位扩大到任何一个中国公民,效果会更假。再者,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捏造或者散布虚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来说,可以处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可处以罚金。”像“艾滋女”这样影响极其恶劣的事件,理应严惩。
通过“艾滋女”事件可以看出,是有人为了泄私愤,而且是和闫德利曾经很亲密的人故意颠倒是非,编造的一出“苦情戏”。“艾滋女”事件的主角闫德利无艾滋,背后“黑手”影影绰绰,已经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必须坚决依法惩处。
笔者认为,我们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维护公民人身名誉方面,细则要再丰满、力度要再加大、惩戒要再严厉一些,不妨拿“艾滋女”事件开刀,重典恶意造谣者,以儆效尤。同时,对那些捕风捉影、事实不清就乱传、散播的不负责任的个人和媒体追究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
|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 ||
编辑:
李志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