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失察致女子被错判故意杀人关押数百天
2010年02月23日 16:17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 】 【打印共有评论0

“生不如死”

“这一次刘翠珍总共被关押694天。”1月8日,刘翠珍的法律援助律师陈雪平告诉《瞭望东方周刊》。

陈雪平介绍,2008年1月18日刘翠珍被忻府区公安局拘捕后,先是被关押在原平市看守所,后来转至忻府区看守所。2009年11月27日,刘翠珍又被转到长治市看守所继续关押,直到释放。

提起在看守所的经历,刘翠珍低下了头,喃喃地说出四个字:“生不如死。”

刘翠珍说,在他们女子号里,“什么样的人都有”,有杀人的,抢劫的,盗窃的,诈骗的,或是卖淫的,有的还是官员,因为贪污进来的。

她们每天的早晚饭都是一个馒头、一碗玉米面糊,午饭是水煮土豆、一个馒头。只有偶尔改善生活时,才能吃上一个包子、一个鸡蛋或一袋牛奶。

在里面不仅要按时吃饭、睡觉,还要干活。2009年5月开始,她们被要求组装彩灯。每天早上七点多开始,一直干到晚上九点,中间有短暂的吃饭和休息时间。

刘翠珍说,云南“躲猫猫”事件发生以后,看守所加强了监管,秩序好了许多。

“里面生活条件虽然不好,但这都不是主要的。”刘翠珍说,条件再苦她都不怕,主要是她心理上太痛苦,“感觉自己太冤屈。”

刘翠珍说,在看守所期间,她曾经绝望过,但她不甘心,她不能背着冤屈离开人世,更不能让家人因此受辱,“惟一让我活下去的精神支柱就是想还自己一个清白!”

来负责?

刘翠珍告诉本刊记者,虽然自己目前“重获自由”,但这七年错案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的阴影,却依旧笼罩在心头。

刘翠珍说,自己作为无辜者,被两次错捕错判,共计关押1494天,其间还受到非法拘禁和刑讯逼供。自己的母亲岳改梅也因此被关押58天,也受到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满身是伤。”

自己的父亲和弟弟,因为此案,一直在奔波努力,为此,父亲积劳成疾,弟弟无法外出打工赚钱,至今未婚。刘翠珍还说,因为蒙冤被关,几年来,她无法照顾和教育自己的儿女……

陈雪平表示,从公安局到检察院,到法院,只要其中任何一个环节能秉公执法,就不会发生这样的错案,“可惜,他们一错再错”。

刘翠珍也向本刊记者表示,在没有查清事实之前,公安机关第一次抓自己,她还能够理解,但第二次再抓她,她就不能接受了:“我恨他们,要不是他们,我就不会蒙受这么多的冤屈!”

刘翠珍的法律援助律师陈雪平认为,刘翠珍错捕错判案的发生,暴露了几方面的法律问题:首先,责任追究制度有问题。发现是错案后,相关单位不仅没有及时纠正,而是“以错掩错”,导致错案继续发展;其次,法律监督严重缺失,都知道有问题,就是没人管,“如果相关监督部门及时介入,何致如此?”

陈雪平还表示,《国家赔偿法》的不完善也是刘翠珍案发生的一个诱因。虽然“国家赔偿决定书”规定相关部门要及时给予赔偿,却没有说不赔怎么处理,“责任追究,无法可依。”

2009年12月17日,刘翠珍和母亲岳改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忻府区公安局、忻府区人民检察院、忻府区人民法院递交《司法赔偿申请书》,要求上述机关赔偿刘翠珍被侵犯人身自由1494天赔偿金179280元,赔偿岳改梅被侵犯人身自由58天6960元,合计186240元。另外,“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此事情负有最主要的责任,而且性质极为恶劣,给赔偿请求人刘翠珍造成了特别巨大的精神伤害”,特要求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增加1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刘翠珍说,还应该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作为国家执法人员,他们没有依法办案,才造成她和家人的巨大痛苦,“应该让他们也来(看守所)尝尝这种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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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明大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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