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讲完的“西丰事件”
2008年03月23日 11:01《记者观察·民声》 】 【打印

我当时没在文章里写出来,是因为给我“据悉”报料的是当地的一个副县长,他曾是当地某大市场筹建的“总指挥”,当时正在被“立案调查”,他在提供线索和素材时要求我不要透露他的真实身份。后来有人指责我为什么不交代新闻来源,出于保护我的当事人的考虑,我当然不能把他们的名字披露出去。

我认为,任何一个记者在报道中都不可能像侦探和法院那样面面俱到。如果一个事件中有两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是不是我只报道一方,而没有报道另外所有当事方就算不全面,这个“不全面”的责任要由记者来承担吗?这很值得探讨。

我不接受这样的“道歉”

1月4日,西丰有关人员来到我们杂志社交涉,认为我的报道“严重失实”。他们拿来一份西丰县委、县政府联合出具,并盖有该县政府公章的《关于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一文真相说明》的文件。文件中,列举了许多相关的“证据”,说我的报道中有诸多不实。他们说的那些所谓的证据我没见过,也不知情,这让我和我们杂志社的总编都很被动。

虽然通过后来一些关注此事件的媒体的“采证”,证明我的报道内容真实,但在当天,包括我的总编都觉得我的报道可能存在问题。我当时向总编保证:“我会进一步核查,之后再给杂志社一个说明。”

后来,经过我和其他媒体记者的进一步了解,发现“西丰文件”里所有内容都是假的。我与他们进行了谈判,对他们的虚假“证据”逐条进行了反驳。例如,我在最初发表的稿件中写道,“2006年5月,赵俊萍的‘沈丰加油站’被违法强制拆除”,西丰文件中就说这是不实的,“不是强制拆除,是赵俊萍家人自己自行拆除”。我向赵俊萍的父亲赵长福的核实结果是:政府确实下了拆迁决定书,但强制拆除的是另外一伙人,谁带队,有多少人,带着几辆车等都有案可查。

当与真相完全不符的东西摆在面前,说我的报道失实,那种情况下,第三方,比如我的杂志社,很难当即判断我的报道是否真实,会变得犹豫。而置身其中的记者本人,则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地步。毕竟,绝大多数人是倾向于相信政府的。

西丰县相关人员说我的报道给该县的社会形象带来严重损害,甚至影响日后的招商引资。这种责任扣到我头上,是不公平的。

事件出现了转机。1月9日,西丰县委、县政府指派相关负责人赴北京,向随后报道了此事件的《法制日报》社道歉,但并没向我道歉——事实上,我也不接受他们的口头道歉,因为这对我来说没有任何意义。他们当时到《法制日报》社时,没带任何关于撤销对我拘传手续的证明文件,只是发了一个“拘传不妥”的声明。这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只有看到法律文书上写着撤销对我的拘传,盖着公安局公章的文书,我才能确认。为了得到说法,我让我的代理律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法学副教授、“展达律师事务所”的周泽律师专程去了一趟西丰。费尽一番周折后,周泽取回了相关的法律文书。见到了关于撤销对我立案的文书后,我才能真的确信“西丰”对我的拘传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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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记者 张晓娜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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