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原副市长羁押后被释放调查:曾绝食证明清白
2008年01月25日 07:18红网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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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无罪释放

吴建平律师等人对关键证人的证词进行仔细研究分析后发现,证人证词之间矛盾重重,有的甚至完全对立。他指出,所谓玩忽职守完全是虚构编造出来的。关于受贿问题,吴建平律师认为,这是同案其他被告人如孙某为推脱罪责、合谋他人进行的诬陷。同时,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有不规范办案的情况,造成表面上众口一词,仔细分析推敲却漏洞百出的情况。

在对澳门酒店投资项目玩忽职守罪的问题上,孙某从未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报批手续,王士义直到孙某因经济问题被审查时才知道孙某投资之事,不应承担责任。至于收受一个古董花瓶的受贿问题,王士义并未接受该花瓶。关于滥用职权问题,律师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充分证明所谓王士义滥用职权私批50万元纯属子虚乌有。

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异地审理,先后于1999年10月、11月和2000年5月,分别进行了3次公开审理,其中两次是因为检察机关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在法庭上,吴建平律师提供了大量的事实证据证明,孙某的供述及有关证言纯属虚构,完全是为了推卸罪责而对王士义进行的栽赃诬陷。

2001年7月31日,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士义无罪。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中级法院审理后于2001年10月15日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案件具有普遍借鉴意义

今年1月24日,面对记者的采访,王士义显然不愿过多地谈起当年被关押时的情形,但他表示很感谢审理此案法官的公正判决。

“因为此案由纪委督办,我们在辩护时受到了极大的压力。法院能够坚持原则是本案最终公正判决的关键。”1月24日,吴建平律师对《法制周报》记者说。吴建平谈到,当时的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院长亲自审理了此案,表现得非常谨慎,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在这次办案的心得里,吴建平写道,辩护工作要自始至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再高明的律师也不能把一个贪官辩护成一个清官。在办案时,从一开始,就要求犯罪嫌疑人实话实说,律师才能及时提供有效的法律咨询和帮助。特别是被辩护人因某种原因不愿说实话的时候,一定要做通思想工作让他实事求是说真话,否则将会使案件变得复杂起来,甚至使整个办案思路误入歧途,最终造成对被辩护人不利的结果。

吴建平认为,律师必须坚持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律师既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省法学会刑法学专业委员会理事黄明儒表示,这个案子体现了一种法治精神的回归,每一位法官和律师都可以此案为鉴。他认为,司法审判必须坚持《宪法》第1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司法审判上,他提倡“法官独立审判制”和“法官负责制”,以便更好地体现法官对法律的理解。

“中国法治建设的路还很漫长,每个人都应尽可能地做出努力。”黄明儒说。

(来源: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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