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单位3万元18岁青年自首
2010年04月21日 19:54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晚报讯 梁某趁单位收款员不注意,将3万元钱款窃走。近日,松江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刚满18周岁的梁某初中毕业后来沪打工。一日,梁某在公司经营部办公室内闲聊,恰逢收款员将刚清点好的货款3万元放在办公桌上。梁某和收款员开玩笑,让他猜这叠钱有多重,然后自己拿着钱去隔壁称重量。梁某称完回到办公室门口时,看到收款员正埋头做账,没有注意到自己,梁某便起了邪念,拿着钱离开了单位。

拿着钱的梁某心里忐忑不安,没过几天便和单位的经理联系退钱。法院鉴于梁某能主动向单位说明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且退出了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   自首   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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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祝玲   编辑: 黄镰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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