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版许霆向最高法院申诉无罪 要求银行赔偿
2010年02月04日 03:55云南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刚出狱的何鹏,对手机也很陌生

父子俩在整理多年来申诉的车票

2月4日,“云南许霆”何鹏将委托代理律师陈维镖,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出特快专递,申请对他的案件进行调查复核,并改判无罪。同一天,何鹏准备向陆良县法院起诉那家把钱错打到他卡上的银行。他认为,是银行的过错导致他受牢狱之苦。

何鹏出狱后的一段时间,他一边设法尽快让自己融入新的生活,一边在思考一个问题:“究竟是忍辱负重地过日子,还是要为自己讨个公道?”经过一段时间的深思熟虑,何鹏依然认为,自己有错但没有罪。他说,父母为他重获自由而辛苦奔走了那么多年,他自己更不应该放弃。

于是,何鹏委托了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的陈维镖律师,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等机构递交申诉状。在申诉状里何鹏写到,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一审认定的事实规避了银行应当承担的责任,该案的发生,与银行的“重大过错”分不开。“我不知道为什么我的银行卡上会多出那么多钱,银行对此应该有个解释。”

其次,何鹏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该判决以“银行出具的非法透支储蓄清单表,证实透支储蓄卡的账号、透支金额、透支时间、地点,使用该账号的储户名叫何鹏”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但该行的借记卡没有透支的功能,在申诉人无法透支的前提下,使用证明申诉人“透支”的证据显然不当。“我输入正确的密码取款,就应视为持卡人的合法交易。我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何鹏还将向陆良县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当事的银行。何鹏提出5个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银行公开何鹏曾持有的储蓄卡的所有信息;公开法律文书认定的“该行计算机系统故障,造成昆明银行卡网络系统内部部分ATM机短暂失控现象”的所有信息;判决银行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判决银行赔偿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何鹏在起诉状中写到:ATM机“暂时失控”无法解释他为什么能够先后221次从多家银行、多台ATM机上取款的问题。“银行的重大过错引诱我取款……银行在这一事件上没有理由闭口缄默,只有拿出让人信服的证据,司法的公证才能得到体现。”

何鹏说,决定继续申诉,是因为心中有很多疑问。他希望能解开这些疑问,而不是蒙受“不白之冤”。(都市时报 记者洪扬)

银行   何鹏   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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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郑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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