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民告官案件三年找不到被告:谁替我登记了土地
2009年11月16日 06:51中国青年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三兄弟一合计,也对呀,因为当时的情况就是先有房产证,后有土地证,那就还是告房产局吧。

2008年11月5日,状子刚递上去,又一个意想不到的问题出现了,南京市中院法官告诉杨春德,第二灯泡厂后来将房产交给了房产局,房产局又将这处房产转卖给私人,他们所告的19950078号土地使用证是合法的,并不是那张违法的土地使用证,应该起诉原始的那张《80634号权证》。

三兄弟只能再次撤诉。

2008年11月12日,杨春德在南京市中院重新起诉,被告为南京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为建邺区房产局,起诉被告行政违法,违法颁发《80634号》权证。该案件随后被南京市中院转到建邺区法院审理。2009年8月7日,建邺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作为南京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南京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工作人员蔡莉莉辩称,《80634号权证》实际上仅表明房产登记状况,并不代表土地登记状况。而原告所诉的19950078号土地使用证和原告没有利害关系,那是在空地上建的房子,原告如果认为有关系,那就应该出示土地使用证。

建邺区法院裁定:《80634号权证》中,只有相关房屋登记内容的记载,没有土地登记内容,该处房产为公有房。还是按照“文革”期间的那份文件,1969后,土地收归国有,这块空地原告并没有使用,土地使用权登记时,也没有取得使用权。裁决书最后认定,原告既不是《80634号权证》中房屋的建设者,又非房屋土地使用权人,所以没有法律利害关系,因此,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对于杨春德提出的地籍调查表上是否存在伪造签名的问题,法院仍然没有明确真伪。杨春德认为,不对那份地籍调查表上的签名进行真伪鉴定,就无法明确他家的土地使用权。

三兄弟再次上诉到中院。

行政案件,谁来举证

2009年10月27日,南京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杨春德又把自己的主张说了一遍。被告还是那句话:你说地是你的,拿出证据来。庭审法官也一次次地要求杨春德三兄弟提供证据。

“这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按照行政案件的举证原则,应该是对方举证,证明我们和这块地没关系,怎么总是让我们举证呢?”情急之下,杨春庭向法官提出异议。

杨春庭说,这处老宅当初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缴纳了房产契税和土地契税,市政府换发了房地产所有权证,该地块产权明晰,他们一家人曾在这里生活20多年,后来虽然家人都去了外地,但一直没有放弃这处房产,而是租给其他人居住。

杨春庭认为,虽然1969年后土地国有化了,但他家的房屋还在,1990年国家相关部门的文件规定:“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的土地应该自然拥有使用权。”这几十年内,政府既没有以正式文件将该土地划拨给别人,也没有和他们签署租赁协议,这块地使用权当然属于他们。

“你说土地不是我的,你拿出证据来,1994年你们不给我登记,没有给我办过土地使用证,凭什么让我们拿证据?”杨春庭反问被告。

还是依据那份文件,南京市房产局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给出了另一种解释:只有土地转为国有后仍然继续使用的,才能确定土地使用权,这块地是空地,原告没有使用这块地,视为放弃,自然不具有使用权,后来被建了房屋,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应该是房主。

杨春德三兄弟针锋相对,我家房子还在,土地当然归我们使用,凭什么在我家空地上建房子?

杨春德说,不仅这两块地被划给了别人,连他家过道的土地使用权过道也划给了别人,“你让我们飞出去不成?”

当天,法官认为该案案情复杂,将择日宣判。

在焦急的等待中,杨春德三兄弟忐忑不安,如果再被驳回,他们该去告谁呢?找不到被告,这官司还怎么打?

本报南京11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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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   杨春德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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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润文   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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