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借款100万2年利息50万 法院判高额利息不算数
2009年09月19日 17:50东南快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记者 张隽 通讯员 蓝宇)向亲戚借款100万元,不到两年利息竟要50万元!因还不起钱,福州的老林被告上法庭。近日,福州仓山法院判决,高额利息不算数,老林的利息按国家标准重新计算。

老林因做生意急需用钱,2007年4月向亲戚老郑借了100万元。两人约定借款期限20个月,利率为每月2.5%,利息共50万元,本息必须于2008年12月31日一次性还清。

到了2008年4月,老林又向老郑借了2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利率还是每月2.5%。

但到了还款日,老林不还钱。为此他被老郑告上法庭。

审理中,仓山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老林向老郑共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20万元,的确属实,但双方利率已经超过国家保护范围。根据相关规定,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不予保护。

最终,法院判决,老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老郑借款本金人民币120万元,利息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仍未还钱,就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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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马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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