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山海:丈夫拒签字致妻死亡的惨剧如何避免
2007年11月23日 07:56新京报 】 【打印

作者:郑山海

一名生命垂危的孕妇,急需进行剖腹产手术抢救,可是陪同的丈夫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尽管焦急的医生、护士积极抢救了3个多小时,但孕妇还是不治而亡。

这样的事实,除了让人痛心之外就是愤怒了。在抢救条件一应俱全的情况下,一个本来可以抢救成活的生命,却因为随行家属的错误而失去,对于日益尊重生命的今天,显然无法让人接受。

面对疾病,有些时候可以有不同的选择,但对于某些疾病,可以说只有一种正确的选择。在这个时候,不能给医生充分的决定权,却将此生死攸关的选择权交给完全是“门外汉”的家属,对患者无疑很危险也很不公平。

当然,对于需要手术或者其他什么特殊治疗的患者,医院方面履行告知义务,并由其本人或家属(病人无行为能力时)签署同意书,其本意是为了让治疗程序更加完整,让患者方面充分了解疾病和治疗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因此,术前签字制度几乎世界各地都有。但这应该以保证患者的生命安全为前提,而不能以生命权来换取知情权。

前些日子,有媒体介绍,一位在叙利亚工作的中国工程师,因腹痛住进了当地一家医院。这家医院认为病人患的是胃肠穿孔,需要立即手术。于是他们向这位中国工程师的同事通报了病情,并出具了由三位医生联合签名的治疗意见书之后,就为患者实施了手术。这样的告知制度显然更加合理。

遗憾的是,因为告知而耽误治疗的事例在我国并非个例,就在今年上半年,在北京某大医院,一个患阑尾炎的17岁少年,也因为陪同的朋友不敢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导致这位花季少年死在医院的急诊室门口。

为什么告知制度在我们的医疗实践中会被执行得如此呆板呢?这与当前我国医患之间互不信任有很大的关系。在我国,签字制度由来已久,曾经也有医生出于职业的本能,在患者方面没有同意的情况下,为患者采取了某些更积极的治疗措施,尽管疗效不错,但换来的却是患者日后的投诉,将尽责的医生拉入深深的医患纠纷之中。而相关的判罚也往往不利于当事的医生,正是有了这样的前车之鉴,才使得今天的医疗机构,在执行知情同意方面,不打丝毫的折扣。所以,构建医患之间良好的信任关系,才是避免类似悲剧一再发生的关键所在。

□郑山海(北京 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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