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大学生向父亲索抚养费被法院驳回
2010年04月20日 03:31京华时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本报讯(记者裴晓兰)随母生活的小李考入大学后,因无生活来源,起诉离婚的父亲索要抚养费每月800元。记者昨天获悉,认定小李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顺义法院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小李诉称,1998年8月,父亲与母亲经法院判决离婚,他随后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给付他抚养费200元,直至他高中毕业。2008年9月,他考上了大学,但无生活来源,他起诉要求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并支付上大学的借款,今后的教育费由父亲负担。

开庭时,李父辩称,他与小李母亲离婚后,始终按判决书履行给付小李抚养费至其高中毕业。小李上大学的生活费用和学费应由其本人负担。他现在靠修鞋维持家庭生活,一年收入仅5000元,家境并不富裕。

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的或者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未成年子女,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用的权利。本案小李现已成年,正上大学,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他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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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裴晓兰   编辑: 宋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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