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许霆”告银行 县法院不予受理
2010年02月10日 04:23广州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本报讯 (记者曾向荣)被称为“云南许霆”的云南陆良小伙子何鹏昨日收到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陆良法院没有受理他的起诉。

上周,为了给自己8年半的牢狱之灾讨一个说法,何鹏一纸诉状将农业银行云南陆良支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公开何鹏曾持有的金穗储蓄卡所有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这份民事裁定书称:“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公开的储蓄卡信息及ATM机短暂失控信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云高刑再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页‘……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农行出具的非法透支储蓄清单表……’第三页‘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致陆良县公安局的信函证实,……计算机系统故障造成昆明银行卡网络系统内部分ATM机短暂失控现象’已作为证据使用。”

法院认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云高刑再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已判决何鹏犯盗窃罪,起诉人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对于何鹏的起诉,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何鹏的代理律师陈维镖称,将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到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过,由于法院即将放假,他们只能等到春节假期结束之后。

县法院   受理   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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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向荣   编辑: 宋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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