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县级法院否定高院判决
2010年02月08日 03:56新京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2月2日,王新民派来4位老年男子住在亚金公司工会活动室,防止郝辛卯一方“变卖公司资产”。

■ 核心提示

2009年12月21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鄂尔多斯人郝辛卯有期徒刑7年。

该院指称郝辛卯利用购股代理人身份,故意隐瞒出资真相,擅自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侵害了王新民等人出资928万对价收购的股权。

而在此前的2007年6月14日、2009年6月11日,鄂尔多斯市中院和内蒙古高院两级法院均判决此股权归郝辛卯所有。

一个县(旗)级法院以截然相反的判决否定了市中院和区高院的判决。引起北京一批顶级法学专家的关注和质疑。

有媒体发文质疑该院“以下犯上”。并诘问“这种公然违反常识和法治规则的荒唐行为背后,有没有摆不上台面的利益关系?”

本报记者对此展开调查。

2月4日,鄂尔多斯市,一条叫鄂托克西街的普通街道上,写满繁华。挤挤攘攘的车流中,奔驰、宝马、路虎随处可见,满街跑的奥迪则被当地煤老板称为不入流的普通车。

不久前,内蒙古自治区宣布鄂尔多斯人均GDP超过香港。这座以煤而兴的城市顿时在国内名声大振。

而在日前,该市基层法院一起“以下犯上”的判决,让这座城市再度成为焦点。

按照本地煤老板王新民的说法,2005年6月,他和一些出资人,与郝辛卯一起购买该市一家石英砂厂的股份。但郝辛卯独占了所有股份。郝被告上法庭。

鄂市(鄂尔多斯市简称,下同)中院判郝胜诉,获得股权合法,内蒙高院再审此项民事案时,维持原判。

鄂托克旗检察院又以职务侵占罪起诉郝辛卯。

鄂托克旗法院于去年12月21日,认定郝辛卯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刑7年。

于是,民事案与刑事案互为背离的裁定结果让事态变得扑朔迷离。

祸起“卖股”

亚金公司因股权分散难以经营,欲股改形成一大股东,郝辛卯和王新民两人的命运出现交织

今年59岁的郝辛卯是内蒙古达拉特旗亚金矽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金公司)的老职工,曾在公司负责对外销售。

亚金公司的前身是一国营石英砂厂,转制后成为一职工集体持股的有限公司。2005年,因股权分散,100个持股职工分成帮派,谁也不服谁,导致公司难以为继。

2005年6月9日,公司决定卖股,把股权集中起来,形成一大股东,以维持公司生存。

于是,郝辛卯和王新民的命运因此交织在了一起。

按照王新民的说法,在2005年6月,他打听到亚金公司要卖股,但是过了内部转让期限,还没有人买,就开始了对外卖股。他和陈勇等人参加了竞买会。

郝辛卯给出另一种说法:公司并未进行对外卖股,但王新民提及的内部转股时限也确实存在,那是在2005年6月9日到6月18日,目的是督促职工尽快准备转股。

原公司普通职工王文对记者证实了此说法,他称,当时公司濒临倒闭,很多职工外出自谋生路,设定转股时限是为了让大家提前有个安排。

后因为准备工作不足,时限内未实际开展转股工作。

时任公司办公室主任的张佳玉说,但这并不意味,过了期限就可以对外卖股。“按照《公司法》,必须召开股东大会,过半数股东同意才行”。

“当时部分已外出谋生路的公司职工想对外卖股。”郝辛卯说,那样可能获得更高价;而另外一些还在公司上班的职工担心被外人买走后自己要失业,因此反对。

张佳玉介绍,于是在6月14日,他作为计票人和公司领导一起,组织了全体职工投票,表决是否对外卖股。

郝辛卯一方出示了此次表决原始记录显示,超过半数的95张选票不同意对外转股。

原工会主席贾宽良向记者证实,当时以为可以避税,确实确定了“内部转股”的原则。

“这也决定了王新民不具备竞买亚金公司股权的资格。”郝辛卯的代理辩护律师韩波说。

出资近千万却无协定

王新民称,他是委托郝辛卯买股,但拒绝签订协议;郝分析,这样方便王新民撤资

郝辛卯曾在2000年病退后,买了两辆油罐车跑运输,但他依旧是公司职工。2005年,他和同事张喜、白栓等三方竞买内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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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万国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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