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伤人致死称属本能被判死缓
2010年02月06日 03:45京华时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本报讯 (记者 孙思娅)昨天,本报曾报道的“男子‘激怒’检方被建议判死刑”一案有了结果,市一中院一审判决凶手袁常亮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检方指控,去年7月14日,司机项某开车轧伤了袁常亮,交警认定袁常亮没有责任,要求项某带他到医院看病。在大兴区人民医院的急诊大厅里,袁常亮与项某的朋友滕某发生争执,并朝着对方头部拳打脚踢。当时受伤的滕某精神状况还比较正常,被朋友项某送回了家。

两天后,滕某病情恶化,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去年7月24日死亡。

此案曾于1月13日开庭审理,当时袁常亮始终坚持自己并非出于故意,而且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他一直是满不在乎的态度,因而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认为,袁常亮刚出狱不久,就因为一点小的口角大打出手,而且“认罪态度非常不好,始终强调出于本能”,并建议法庭对他从重判处死刑。

昨天,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官认为袁常亮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而且他此前有前科,属于累犯且认罪态度不好,应对他从重处罚。但由于袁常亮的家属对受害者做出了一些经济补偿,法官采纳了辩护律师侯桂阳的意见,酌情对袁常亮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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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思娅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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