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闯入加油站,夺过加油枪就点……
烧毁一轿车后,男子自称“不想活了”
黄河路“加油站放火案”嫌疑人昨日受审
2009年5月21日下午4点多,一陌生男子忽然闯入黄河路某加油站,从一正在加油的轿车上拔下加油枪,胡乱往自己身上喷了喷,接着掏出打火机将加油枪点燃,随着加油枪不断喷射的汽油,加油站里立刻烈焰升腾。所幸的是,纵火男子的身体没有过火,烈焰很快被加油站工作人员奋力扑灭。昨日,这起令人震惊的“加油站放火案”在西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我不是放火,我是自杀!”
昨日上午10时,此案在西岗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纵火男子姓马,今年42岁,吉林伊通人。马某身高不到一米七,较胖,有些秃顶,看起来比实际年龄要“沧桑”许多。
公诉人随后宣读了《起诉意见书》。2009年5月21日下午4点多,马某闯入黄河路某加油站。当时,在2号加油机前,一辆奥迪A6轿车正在加油。马某跑过去拔下正在自动加油的5号加油枪,随后用打火机将其点燃。点燃后,马某朝新开路方向逃跑,被追赶而来的加油站工作人员抓住。被抓后,马某自称“不想活了”。
事故中,奥迪A6轿车被烈火毁损。后经物价部门鉴定,车主金某维修该车共花费388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马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被告人马某,你认罪吗?”主审法官问道。“我不认罪,我当时不是放火,我是自杀!”马某说。针对马某可笑的辩解,公诉人指出,马某作为成年人能够预见到在加油站放火的损害后果,而且客观上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我离那车老远了,车不是我烧的!”
公诉人随后向法庭出具了包括证人证言、加油站监控录像在内的多份证据。“被告人马某,你对公诉人出具的证据及要证明的问题有没有疑义?”主审法官问。“有疑义。当时我想自杀,没想烧车。夺过加油枪后,我是跑出很远才点的。我离那车老远了,车不是我烧的!”马某说。
针对马某的辩解,公诉人当庭宣读加油站工作人员的证言,该工作人员在描述加油站起火场面时说:“我就看见满地都是火……”“轿车有没有被烧毁,跟你主观上想不想烧它没有直接关系。再说,连着加油机的管子是很短的,你不可能拿着它跑出100米外再点吧?”公诉人反问马某。
公诉人的有力驳斥,让马某哑口无言。虽然在被告人的最后陈述阶段,马某仍然说车不是自己烧的,但此时他的辩解明显“苍白”了许多。
昨日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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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仪
编辑:
郑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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