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醉汉被拘后死亡 警方称其逃跑后割腕自杀
2009年11月16日 16:17中广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11月6日,曲军政副局长在给记者的书面答复中称:“佘守亮系自伤后死亡,并非办案民警殴打所致。办案民警对佘守亮脱逃应负一定监管不力的责任。佘守亮死亡一事不属刑事案件,属民事范畴。以上结果已于10月26日、11月2日口头告知佘守亮家属。”

曲军政说:“省检察院的结论说是创伤性休克死亡,这表明死亡原因是综合性的,包括外伤性、内闭性、疼痛性。尽管证明不是割腕自杀,但没有否定是自杀。”

如果佘守亮是自杀,那他为什么要自杀?目前可知的心理是,他在派出所一直问被他打的连付才的情况。那时,连付才一直没有脱离危险,他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另外,他曾经进过监狱,再进监狱会更丢人。他的妹妹佘守英说,他坐过牢,受过苦,心眼又小,好面子。

公安局长 再次重申自杀结论是实事求是的

对佘守亮的家属来说,省检察院的尸检报告没有解开佘守亮的死亡谜团。同时,他们对这份报告的一些措辞也有些意见,认为报告在尸检结果分析中“有意往自伤上拉”。

报告在认定腕部伤的最后称:“根据伤口特征,自伤可以形成。”佘的家属说:“为什么不说他伤也可以形成?既然没有定论,为什么要这么说?”

报告在总结尸表所见损伤和解剖所见损伤之后称,现场灌木较多、砖块交错,“我们分析认为擦划、磕碰、高坠可以形成”。佘的家属称:“胸腔上部广泛性肌肉出血、腹膜后出血,垫上书本之类进行殴打也可以形成,膝部的淤青长时间罚跪也可以形成,为什么不提这些?”

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成永认为,如果对尸检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尸检。

曲军政说,警方在发现尸体之后,前期调查已经认定是自杀,不属于刑事案件,因此依法不予立案。

是否曾有刑讯逼供?湛河区检察院事后进行了监督,没有确定刑讯逼供。成永认为,对于当事民警具体属于失职责任还是渎职罪,应该在对佘守亮的死亡原因有了定论后才能最后确定。

11月10日,平顶山市检察院答复:只有在公安局立案查明死因之后才能确定是否立案,现在检察院立案不符合规定,因为佘守亮不属于在押人员,而属于看守人员。

11月11日,平顶山市公安局局长崔建平接见了解华平等家属,再一次重申自杀的结论是实事求是的。他表明,如果民警真的有违法执法的现象发生,即使公安局不追究,其他部门和领导早就追究了。如果家属认可这一结论,公安局将会协调各方面关系,处理佘守亮的尸体,对其家属进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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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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