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遇家庭冷暴力 结婚十年仍是处女
2009年06月11日 17:44法制与新闻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冷暴力:现代婚姻的杀手

“他动不动就用恶毒的语言辱骂我,看着他狰狞的样子,我很难想象这些话居然出自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的嘴里。我的心仿佛被凌迟,痛得要命。”孙红对记者讲述着以往的生活,神情黯然。

“我们几乎不说话,我有时想和他沟通,可他却一副冷冷的样子,我的话立即又咽进了肚子。再这样下去,我的精神都要崩溃了,这种感觉比吵架还要糟糕。”

著名婚姻心理学专家宋家玉老师经常会收到很多读者的来信,向他倾诉婚姻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而“吵架”、“冷战”、“分居”等成为婚姻问题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

如今,这种以冷落、漠视为主要特征的精神暴力行为已经被科学界界定,它与传统理解上的拳脚相加、头破血流的家庭暴力不同的是,家庭“冷暴力”主要表现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漠不关心、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是用精神折磨来摧残对方。

中国法学会曾对浙、湘、甘三省3500多个家庭做过调查,发现在有矛盾的家庭中,六成以上的家庭出现过“冷暴力”。中国离婚网站站长、著名律师柯直则说:“实际上几乎百分之百的家庭都会不同程度地存在‘冷暴力’现象。”

“冷暴力”离婚救济遭遇立法尴尬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在孙红与陈亮的离婚案件中,陈亮对孙红长期辱骂、拒绝性生活等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成为法律所面对的难题。

“虽然专家们一致认为陈亮对孙红的两次殴打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但由于本案能够举证的身体暴力比较轻微,这部分的离婚损害赔偿会非常少。因此,孙红所遭受的严重的精神暴力才是诉讼的关键。”张荆律师指出了本案的关键之处。

在国际司法案例中,家庭暴力一般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三种。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一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家庭暴力被限定为一种作为的方式。以不作为形式,如言辞侮辱、拒绝同居、经济控制等伤害家庭成员的精神暴力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因此,孙红所遭遇的长期而严重的精神折磨在我国很难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认为。

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认为,“拒绝同居行为实际上是一种精神折磨,如果将它认定为性暴力是有难度的。因为性暴力是指作为的性行为,而拒绝同居行为是不作为的”。

但张荆律师对这些观点却表示了不同看法。张律师认为,我国的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是模糊的,从理论上讲,家庭暴力应当包括精神暴力,这一点在2008年出台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就有所体现。

“被告的辱骂行为以及拒绝同居行为使原告患上了焦虑性抑郁症,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这就是一种家庭暴力。是一种‘以其他手段’对原告精神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张荆说。

但张荆也告诉记者,由于立法还没有将“冷暴力”明确纳入反家庭暴力的范围,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将“冷暴力”认定为家庭暴力并判决相应损害赔偿的案例也十分少见,因此法院将如何对该部分情节进行认定还难以确定。

“我现在想尽量帮原告多争取一些经济上的利益,但是,就算法院将精神暴力认定为家庭暴力,孙红所获得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也不会很多。因为我国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本无法计算,国外是将不同的精神损害情况分类列出计算公式,能计算出精确的数额,但我国只是大概有些参考因素,这是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的。”张荆说。

有关同居权、生育权的争论

在为孙红争取权利的法庭辩论中,张荆律师又从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同居权和生育权的角度为孙红据理力争。

“其实同居权早已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2004年3月,重庆市就审理过一起丈夫因不尽同居义务而由法院判决其向妻子进行赔偿的案例。但是,法院判决赔偿所依据的理由却是丈夫和妻子达成的‘空床费’协议,而不是基于丈夫对妻子同居权的侵害。我就是想通过代理这个案子,让同居权获得名正言顺的法律地位,让同居权受到侵害的妇女能够堂堂正正地站出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张荆说。

张荆认为,《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互相享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是同居权。婚后男女一方都享有与对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于同一住所的权利,另一方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

同居权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共同寝食和相互扶助等权利。除非有正当理由,一方的不作为行为即是对另一方同居权的侵害。在本案当事人长达10年的婚姻生活中,陈亮从未对孙红尽过包括性义务在内的同居义务的行为,使得孙红的同居权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同时,孙红的生育权也由于陈亮不履行同居义务的行为受到了侵害。

而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主任林建军却持有不同观点。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同居权。”林建军认为,“同居权属于相对的请求权,夫妻双方应有性自主权,而这是一种绝对的人格权,是支配权。同居权和性自主权从权利位阶上讲,后者是要高于前者的。”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生育权,但是,一方有生育的权利,另一方也有不生育的权利。”林建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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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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