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驾驶撞死一家3口获刑3年缓刑5年
本报讯(通讯员任海荣 刘树利 记者王军伍)因酒后驾驶汽车,撞死一家三口的杨某,5月26日被唐山市路北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09年1月29日(农历正月初四)20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套用浙J77888号牌照的丰田吉普车自西向东行驶至唐山市北新道华盛超市门前路段时,与自北向南行走在人行横道上的孙某一家三口相撞,致使3人死亡(本报2月5日曾报道)。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一家无事故责任。
经审理,路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3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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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军伍
编辑:
印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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