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2月19日报道 年近五十的小榄人麦大昌,好色爱嫖,且老牛偏喜吃嫩草,专找那些十多岁的女中学生下手。因多次嫖宿女中学生,最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嫖宿幼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07年8月初,麦大昌嫖宿梁春英后,要求她介绍十三、四岁的女学生供其嫖宿,并承诺给梁春英介绍费。梁展开行动,找到了一家中学上初中二年级未满十三岁的学生钟某,在得知钟某从事卖淫的情况下,梁春英将钟某介绍给麦大昌。麦大昌在明知钟某是幼女,仍在8月至10月在东凤、小榄、江门和台山等地酒店内五次嫖宿钟某。
此外,在麦大昌与钟某发生嫖宿关系后,麦多次要求钟介绍处女或学生妹供其嫖宿。钟某找到同校15岁女生黄某,即致电麦大昌有一名女同学是处女,问其是否嫖宿,麦当即表示同意,并答应支付嫖宿费7000元。之后,麦大昌驾车载钟、黄二人到江门新会一酒店,分别与两人发生嫖宿关系,支付嫖宿费3500元,并承诺余款在下一次嫖宿时支付。
同年10月3日,钟某又将同校14岁的女生何某介绍给麦大昌。麦把钟、何带到江门一家酒店,与她们双双发生了嫖宿关系,然后给了她们1200元。
钟某由于多种压力而向公安机关告发。
麦大昌欲推脱罪责,他的辩护人辩称,麦并不明确知道钟某案发时不满十四周岁。钟之前就有卖淫行为,心理和生理发育比较成熟,且钟在陈述中亦承认自己已满十四岁,麦有理由相信相信其已满十四岁,该案认定麦明知钟某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而进行嫖宿证据不足,不应认定麦构成犯罪。
对此,法院经查,麦大昌、梁春英的供述,钟某的陈述,以及多名证人证言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麦大昌是在知道钟某是不满十四岁发幼女而仍进行嫖宿。法院作出了以上这判决。
南方都市报讯 (记者陈峥通讯员吴大勤) 中山一男子年近五旬,专找未成年女中学生嫖宿,其中一名12岁女生在卖淫后充当“皮条客”,为其介绍女同学,从中获利。近日,中山市第一法院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罚款10万元。
麦某是小榄某单位正式员工,2007年8月初麦某嫖宿梁某后,让其介绍年幼女学生嫖宿。随后,梁某将12岁的东凤镇某中学的初二女生钟某(1994年12月出生)介绍给麦某。
2007年8-10月间,麦某在东凤、小榄、江门和台山等地酒店5次嫖宿钟某。麦某又让钟某介绍女同学给他嫖宿,且最好是“处女”,承诺给不菲的介绍费。2007年9月,与钟某同校的15岁女生黄某经钟介绍决定卖淫。事后麦某付给钟、黄嫖宿费3500元。2007年10月,麦某在钟某的介绍下嫖宿钟同校同学何某(女,1993年4月出生)。何某等女生在自己卖淫后还介绍和胁迫他人卖淫。
2007年11月15日,钟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经查,认定麦某在知道钟某是不满14岁幼女后仍进行嫖宿,判其犯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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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球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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