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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以故意杀人罪获死缓 6年后获国家赔偿
2007年02月15日 09:32投票数: 顶一下  【

两次判处死缓

2001年,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审谭富义案时,谭富义全面翻供,并称警方对自己进行了刑讯逼供。

“这样的证据就开庭,实在太仓促了!”李忠淳的儿子李至强说,当时他就感到心中没底。在法庭上,检察官表现强势、咄咄逼人,虽然李至强希望能锁定真凶,但也会感觉“有理不在声高啊”。

李至强是北京一所高校的老师,“经常看些‘科学断案’类的纪录片,里面的侦探靠一根头发都能找到凶手,但这些技术手段,根本就没有”。他认为该案证据不足。

法院最终认定了14条证据,其中第一到第六条,取自谭富义的家人及李忠淳的家人,这些证据证明,谭和李在案发前确实存在矛盾;第七、八条证据,是发现案发的证言和有人觉得谭富义表现异常的证言;第九至第十一条证据,是公安机关对李忠淳的死因调查;第十二、十三条证据是谭富义的口供;第十四条证据是附带民事索赔的单据。

对于试图证明谭富义为凶手的前十三条证据,连李至强都认为:“基本上都是推理,缺乏直接证据。”而谭富义的律师也直称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明”,提出无罪辩护。

在庭审中,给李忠淳家人留下深刻印象的,并不是那些被法院认定的证据,而是检察官对谭富义的诘问———在对警方的供述中,谭富义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详细描述,包括房间的摆设、“电视机还开着”这样的细节都是准确的,检察官就此讯问:既然没作案,为何这样的细节都知道?

对这样的问题,谭富义说自己遭到了刑讯逼供和诱导。

2001年5月10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决,谭富义“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可对其判处死刑,不予立即执行”。

一名司法界人士表示,法院对一些存在疑点的案子会不直接判死刑,以在缓刑期间寻找新的证据。

李至强说:“当时就觉得不需要跟我们解释为什么不立即执行,因为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将此案发回二中院重审。

2001年11月29日,谭富义再次被判处死缓。

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

虽然二审仍然定谭富义有罪,但受害者李忠淳的家人已明显感觉到,将会有重大改变。

“(二审庭审)很快就结束了,几乎没增加什么新东西。”李晓娟说。

事实上,二审所采纳的证据只比一审增加了一条—————公安机关出具的补充工作说明,解释了案发现场情况。这同样不是一条直接证据。

二审后,谭富义再次上诉至北京市高院,高院再次将案件发回重审。

等待期间,李晓娟和家人从北京市高院的一名工作人员处得知,谭富义案的最终结果只有两种可能:要么死刑;要么放人。而如果没有更有力的新证据,结局应该是放人。

谭富义的二审辩护律师陈雅楠推测,法院内部对这一案子应有分歧。这一推测得到了司法界人士的证实。

一名了解此案的司法界人士称,当时不少内部人员也觉得两次判决都很牵强。判决是按“疑罪从轻”做出的,但按我国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在谭富义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应该判决无罪。

为此,北京市高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检察院专门开了协调会。协调会上,有人认为应该坚持给谭富义定罪,有人认为应该直接宣布无罪。

这样的协调会至少开过两次以上。

在多方力量的博弈下,坚持“疑罪从无”宣布谭富义无罪的观点逐渐占了上风。

2003年3月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撤回对谭富义的指控。

2006年,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谭富义刑事赔偿案依法作出共同赔偿的决定,并于12月支付了赔偿金。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将该案总结为2006年度十大案之一,并点评说:知错必改,司法公信力不难实现。

等待重新破案

从司法程序上讲,谭富义案可谓“尘埃落定”了。

目前李家庄没有人知道年过半百的谭富义去了哪里。当年谭富义被警方带走后不久,他的家人就离开了原来距李家庄村很近的居住地,关掉原本经营得不错的商铺。谭富义2003年被释放后,也没人再见过他。

不过,谭富义案有一个疑点至今未被解释。谭富义在对警方的口供中,不但承认自己袭击了李忠淳,对案发现场细节的描述也完全符合警方的实地调查。这也曾被视为他最大的疑点。在一审中,谭富义称自己遭到了刑讯逼供,但法院未认定这一说法。

在重审时,谭富义的律师对这一口供的解释改为:在公安机关做的供述,因谭富义眼花,笔录未向其宣读,口供的取得不合法,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对这一说法,法院同样没有采信,并认定:(警方)在讯问过程中,无刑讯逼供及违纪行为。在检察院撤诉后,对这一疑点并未追究下去。

谭富义为何能描述案发现场的细节?至今没有答案。

“总该有人负责任!”李忠淳的儿子李至强说,他们希望对此有一个合理的解释。7年过去了,李忠淳遇害案的真凶渺无踪迹。虽然也认同“疑罪从无”原则对人权的保护,血案下的李家人更看重是否能够找到真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说,“疑罪从无”原则对于公检法机构的要求并不尽相同———当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还没有达到充分的程度,不能排除其无罪的可能性时,应按“疑罪从无”原则,检察院不应起诉,法院应判决无罪,对公安机关而言,也不应该对嫌疑人采取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但可以继续对嫌疑人进行侦查、调查,直到最后排除他,或找到真正的犯罪嫌疑人。

在李晓娟的要求下,李忠淳被害现场一直被封存着,他的私人物品也一直没有取出。李晓娟希望被保存的现场,能为重新破案提供一种可能。(注:受害者及家属姓名、所在村庄均为化名)本报记者 徐一龙记者:徐一龙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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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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