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监狱行刑法”第14、15条规定,监禁分独居、杂居二种。新入监者应先独居监禁三个月;刑期在十年以上者,监禁于指定监狱或在监狱内分界监禁。
台湾“监狱行刑法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受刑人没有名字,只有编号。图为陈水扁身份证。
台湾“监狱行刑法实施细则”第69条规定,受刑人入狱时须沐浴、更衣、理发,分配监房。图为陈水扁卸任前在“总统府”内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