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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是否应该“敢于开枪” 
 2006年04月10日 07:10字体:  
 

事件回放

4月4日,在广州市维稳及综治委召开的第一季度治安形势分析会上,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桂芳说,市委已明确下达了“军令状”,要求今年“两抢”案务必下降两位数。但第一季度,广州并未实现该目标,只下降了5.2%。而接下来的第二季度往往是刑案特别是“两抢”案的高发期,全市要全力遏制“两抢”案的发生。这是本季度治安工作的重点。张桂芳要求,干警要敢于履行职责,用法律武器打击犯罪。尤其是在执勤中面对“砍手党”等团伙严重威胁群众和干警安全时,干警要敢于开枪,否则,“那是民警的悲哀”。今年以来,广州民警在追捕中,已击毙2名袭警者,击伤3人。

网上调查

如何看待这一"敢于开枪"的表态:

能够有效震慑犯罪分子87.02%

将导致警察滥用枪支8.77%

不好说4.21%

相关法律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有明确规定,“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的有15种情形。《条例》第10条规定了警察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可同时又有例外,如“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观点PK

干警要敢于开枪

广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桂芳要求,干警要敢于履行职责,用法律武器打击犯罪。尤其是在执勤中面对“砍手党”等团伙严重威胁群众和干警安全时,干警要敢于开枪,否则,“那是民警的悲哀”。

警察开枪要慎之又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认为,能否开枪要把握一个原则:对那些穷凶极恶、持枪施暴的要依法给予严厉打击,该开枪时必须开枪;但可开可不开、两者界限不清的时候,必须持谨慎态度。“警察在与犯罪嫌疑人搏斗的时候,往往是以生命为代价。我们讲执法为民,讲警察的正规化建设,但同时也必须要理解警察的工作,他们的生命同样很宝贵。”王大伟说,“因此,警察在处置突发危险事件时,要依法拥有适当的自决权。”

“应该说,我国对警察使用武器的规定比较详尽,也具有操作性。比如鸣枪示警后方可开枪,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警察命令或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都应当立即停止对他使用武器。”王大伟表示,“当然,根据形势变化、不同情形细化有关规定,使其更具实践指导性,对‘执法必严’是有帮助的。但是,绝对、过分的细化就意味着机械和孤立。警察在执行具体任务时,不可能在瞬间准确判断危险程度。因此,当不开枪不足以制止爆炸、枪击等暴力犯罪行为时,警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该拥有开枪与否的自主判断权。这一点,社会要予以理解。”

“警察从1829年建立之初就明确了限制使用武力原则,尽管现在西方警察已经武装到了牙齿,但‘最小动用武力论’仍然是警察学最基本的原理。这也是警察和军人最大的区别,不到万不得已就不能开枪。”王大伟说,“警察开枪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法律赋予的,必须慎之又慎。”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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