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重酿经济合作氛围
2009年06月09日 08:08新京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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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第二次中日经济高层对话于日本东京举行。对话由中国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与日本外务大臣中曾根弘文共同主持,内容涉及地区及国际经济问题、贸易投资合作、环境与能源合作等主题。

此次对话是一次姗姗来迟的对话。中日经济高层对话作为东亚两个经济大国间双边经济贸协调机制,创设于2007年。去年秋,本应召开的第二次对话因毒饺子事件和初露端倪的世界金融危机而搁置。但随着金融危机的坐大,出现持续效应,包括中日两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痛感加强合作的必要。可以说,此番对话正是基于这种考量的产物。

从此番对话的议题和达成的成果来看,金融服务领域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上表现出来的决心颇值得关注

在金融领域,双方确认进一步加强两国金融领域和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推进两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作为此番金融危机最大受害国之一的日本,由于经历过经济高度增长时期,日元在成为国际通货过程中的种种挫折及“泡沫经济”时期因金融冒进而带来的致命危害,这个以全球贸易来维系生存的所谓“贸易立国”的国度,深谙金融安全之要害。因此它一改过去的激进主义姿态,把对美国债最大持有国地位拱手“让与”中国而甘居其后。这虽然注定在金融危机过后,美元价值不出现大幅下挫的前提下自身利益无法最大化,但却规避了危机长期化时,美元狂泻不已时的金融风险,颇符合日本在危急关头选择战略时的国家性格。

但在作为美国债第二大持有国的同时,扩大、升级与第一大持有国中国的金融合作,为日资企业的出口提供融资便利,既深化了在中国的金融存在,为人民币圈的日元势力渗透预留了切口,同时惠及日本贸易,可谓“一石二鸟”。

此次对话的另一个实质性成果,是中国商务部与日经济产业省签署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交流与合作的备忘录》,以规约形式确认了双方在此领域展开并扩大合作的决心与意向。

应该承认,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中国距发达国家尚有相当距离。日本作为科技领先的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出台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国策,把知识产权作为立足于在21世纪可持续性增长的一个支柱;而中国在这方面,明显存在保护意识滞后、立法不完善等问题。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也表示,“我们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虽然已经初步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执行中还会遇到不少问题,但我们不回避问题。”就是说,虽然处于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中日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尚存在认识和保护措施、力度上的差距,但决不意味着差距将恒常化,乃至扩大化。

当然,兹事体大,日方不会满足于务虚性的泛泛而谈,而是正面端出了对中方已决定实施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认证制度事宜,再次要求中方“撤回”,并提议中国加入国际性的相互认证制度。而该问题涉及两国利益,显然不是通过一次对话便能解决的。与双边在其他领域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一样,只有本着相互理解、互利互惠的精神,才能在不损害各自利益的前提下,达成妥协,从而确保两国的共同利益,维系长久的“战略互惠”。

□刘柠(北京 东北亚问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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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柠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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