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遭遇艳照门
2010年02月26日 15:42检察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时下的网络“很黄很暴力”!为了整肃互联网秩序,我国公安部等13个部门联合部署了新一轮的网络扫黄打非专项行动。据说自行动伊始,一个月时间内就清除了网上色情信息N万多条、立案侦查网络案件N千多起、侦破案件N百多件……人们似乎完全有理由相信,专项持续进程必将获得巨大的成功,保证北京奥运会前后网络空间一片洁净天。

然而,有些香港艺人“很傻很天真”,私下爱拍不雅性照留念,又一不小心被曝光,酿成了香港的“艳照门”。网络无国界,一张张艳照很快漂洋过海,传播到互联网的边边角角,在全世界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这一看似偶然的事件,却无异于对我国司法的一次空前挑战和嘲讽。

明眼人都知道,香港“艳照门”并非与大陆完全无涉,大陆司法机关也并非丝毫没有管辖权。该事件的始作俑者虽在香港,但罪行却辐射并涵盖整个大陆,特别是有些间接传递行为本来就在大陆地区,理当纳入“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罪嫌。但是,警方如何取证?司法如何认定?

于大陆司法而言,香港“艳照门”就是一个烫手的山芋。迄今为止,人们只看到香港的警察在立案调查,只听说大陆的部分警方在清查、过滤网页和提醒网民,“那些艳照连看都不要看”,“只要认定是淫秽色情图片,尽量不要动,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2月2日《新文化报》)。回避似乎就是大陆警方对此事的实质态度。

但是,问题想躲却躲不开。香港艳照门未褪,北京艳照门又至。据新闻报道,2月后“全国最大手机贩黄案”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审。该案的被告人是一家手机增值服务公司的数名员工,涉嫌利用手机网页传播28张艳照,警方调查发现艳照的统计点击量为25.3万次,检方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要求判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3月14日《南方周末》)。

然而,在庭审中辩护律师当庭质疑点击量统计:首先,公司的证词表明,25.3万点击量并非用户实际点击数,其中包含超过10%的大量自点击行为,即自己公司出钱点击自己公司的业务——这部分应该先行扣除;其次,综合手机无线上网存在网络不稳、重复点击、部门维护点击等因素,该公司方面对实际点击量的最终计算是3.37万……其实,在审理网络色情的案件中攻击点击数的证据效力,早已变成惯例。除了前述理由外,还有黑客可能篡改点击数、警察点击可能增加了点击数、或者有合法网页的点击数等,也都成为被告人一方的辩词。

过往的绝大多数案例表明,限于主客观原因,点击数很可能真伪难辨,依据点击数控罪几乎行不通。例如几年前的成都“凤鸣网”色情案、“九九情色论坛案”,点击数都如“海市蜃楼”般,最终摆脱不了被排除在证据之外的命运。如此的控罪困境,司法结果可想而知:既然做不到罚当其罪,那通常就只能是放纵犯罪。

其实退一步想想,即使辩方认可点击数的证据地位,难道点击数真能如实反映犯罪的情节有多么严重吗?否也。实践中的网络色情并不存在停止的状态。一张色情照自上网之日起,它就会像毒瘤一样传递到网络世界的各个角落,或发作或潜伏起来;除非国际互联网解体,色情照永远没有消失殆尽的一天。这就是为什么若干年过去了,人们仍能够从网络的犄角旮旯找到《木子美日记》等淫书色画;这也表明,无论各地警方如何打击,香港艺人的艳照都不可能从网络上消失,它们会一直流传下去。人生也有涯,网络艳照却无涯,如果仅以审判之时的情节来认定和打击犯罪,无疑会造成轻判。

司法打击网络色情不力,是今天的不争事实。1994年,美国的未来学家尼葛洛庞帝预言:“我觉得我们的法律就仿佛是在甲板上吧嗒吧嗒挣扎的鱼一样。这些垂死挣扎的鱼拼命喘着气,因为数字世界是个截然不同的地方。”十多年后重温这句话,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

司法该如何面对艳照门?历史和现实都昭示人们,依靠运动战式的严打解决不了根本性问题。在人类社会大步迈向网络时代的今天,是到了全面反思我国传统的司法观念与切实推动司法改革的时候了!行文至此,我记起香港艳照门的女主角之一钟欣桐的一句歌词,她在歌曲《你看得见吗》中唱道:“我已经坚强地长大,不再是小娃娃……”嗨,我国当今的司法体制遭遇艳照门时不正像一个力量单薄的小娃娃吗?何时才能茁壮地长大?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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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品新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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