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事案件:已经出家为尼的邹宜均状告广州白云心理医院、中山埠湖医院和自己的家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三方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因被强行送入精神病院给她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3月23日《晶报》)。
原来,在两年多前,因为家庭纠纷,邹宜均的家人强行将其先后送入白云心理医院和中山埠湖医院进行“精神病治疗”,并约定禁止他人会见。医院不仅派专人对邹宜均实施24小时贴身“看护”,还一直对邹宜均强行注射药物,强迫她服用治疗精神病的药物。就这样,邹宜均在两家精神病院以精神病人的身份共接受了三个多月的“观察治疗”。而正是这样一个曾经的“精神病人”,出院后不久即凭记忆写下10万多字的《疯人院日记》,记述她被强制收治的整个过程,以及在精神病院的见闻。
邹宜均把这个官司称为公益性官司,她在法庭最后陈述中指出,她之所以打这个官司,是为了推动现行精神病收治体制的改革,普度众生,使他人免遭“被精神病院强制收治的恐惧”。
的确,正常人被强送精神病院收治,此类事件在我国的不少地方相继发生,甚至强送精神病院已经沦为家人解决家庭纠纷陷害亲人、某些强势群体打击异己对付“刁民”的有效手段,精神病院几乎成为“第二个收容所”。
收容所之所以可怕,一是因为它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二是因为公民被收容完全取决于行政决定,无需经过司法程序,不仅随意性大,而且被收容者往往求告无门,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和救济。这些恰恰是收容制度被广泛诟病并被迅速废除的基本原因。而我国目前的精神病收治,由于没有必要的诊治认定程序,送诊主体混乱,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督,特别是精神病院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只对送诊人负责,从根本上缺乏及时排除并主动纠错的动机和能力,加之精神病院固有的限制病人行动自由和强制治疗的传统,使它成为废除收容制度后“合法”剥夺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却又无需经过司法程序的“第二个收容所”。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比收容更可怕———因为不仅公安机关可以将一个人强送精神病院强制治疗,而且其他公权机关也可以这样做,甚至家人朋友都能毫不费力地将一个人强行送进精神病院。这意味着,只要对方愿意,不管出于什么目的,也不管事实上你是否有精神病,你都可能被绑到精神病医院去。
那么,在精神病收治问题上为何会有如此乱局呢?显然,主要原因还在于我国这方面的法律规范缺失,现有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存在规范对象涵盖不全的突出问题。《刑法》只是提到,政府可以对实施犯罪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强制治疗,如何操作却是空白。《民法通则》则只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宣告精神病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一不是“应当”,二不涉及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其实,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治疗,属于一定时间内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明确规定国家公权力特别是司法权力介入的程序。无论是公安机关或者民政部门,意欲将疑似精神病人强制治疗前,都应当进行精神病鉴定,或者获得法院的先行许可。而普通公民欲将亲属送精神病院强制治疗时,更应向国家公权力部门提出申请或备案,如有可能也应进行事前的精神病鉴定,精神病院才能接收,从而避免正常人以“精神病人”的名义被陷害。
看来,我国法律在精神病人强制治疗方面尚存较大漏洞,而这些漏洞正被一些人所利用,成为陷害和打压他人的“合法武器”。如果不及时立法扭转这一倾向,那么精神病院很可能会成为“第二个收容所”。
作者:
直言
编辑:
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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