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该为精神病鉴定立法了
2009年06月16日 17:22大河网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今年10月,山东新泰农民孙法武赴京上访时,被镇政府抓回送进精神病院20余日,签下不再上访的保证书后被放出。经记者调查发现,在新泰,因上访而被送进精神病院者不是个例。对此,当地政府表示信访压力巨大,若出现越级上访,会受上级处分。(据12月8日《新京报》)

一旦有合法的 “精神病鉴定”作为担保,即便当事人能够“摆脱精神病院”,也很难自证清白,因为“没人会将一个精神病人的‘疯言疯语’当真”。事实上,与那些跟踪、监视甚至挟持上访者等违法做法相比,对当事人进行精神病鉴定,实在是一种高明的手段,因为它是一种在法律限度内的“合法伤害权”。

之所以精神病鉴定能够成为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剥夺当事人基本权利的“合法伤害权”,一个关键的原因是相应法律法规的缺席。精神病的鉴定程序、收治条件、监护方式以及对精神病人权利限制或者恢复的条件等规定,都处于非常混乱的状态。所以一些地方政府,竟然不需要履行任何“正当程序”或者稍微动用一下公权力,即可“如愿以偿”将当事人鉴定为精神病人,甚至在当事人被证明为“清白之身”后,实施强制精神病鉴定的责任人也无须对此承担责任。

法治的基本理念告诉我们,一项有权无责的权力,要么是十足的特权,要么就是典型的“合法伤害权”,而其对应的自然是被伤害个体的基本权利保障的缺失。事实上,精神病鉴定固然是一个医学问题,但它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因为一旦当事人被鉴定为精神病人,为了确保精神病人不伤害到其他正常人,对其进行封闭治疗不仅必要而且必须,这就意味着对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根据《立法法》所确立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的原则,对精神病鉴定等一系列问题的立法必须上升到法律层面。

遗憾的是,于1985年着手起草的《精神卫生法》至今未出台,不要说法律了,目前甚至没有针对精神病人权利保护的专项行政法规,反倒是各种散见的规章、条例、规定在左右着“上访者”的命运。在这种情况下,精神病鉴定作为一种打压上访者最好的方法,在实践中被一些地方政府应用得游刃有余也就不足为奇了。对此,我们不得不再次呼吁,早该为精神病鉴定立法了。

(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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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志灵   编辑: 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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