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报:杀无赦或赦无杀
“法务部”留下死刑定谳的四十四个活口,留给接任“部长”最棘手的问题。未来是“杀无赦”或“赦无杀”,须由“法务部长”及“总统”来决定。
台湾法律明定,经司法审判定谳的刑事犯,由“法务部”所辖的检察官负责执行。检察官经审酌裁判书无误后,即应发出传唤通知书,要求刑事犯到指定的时间及地点报到,再发监坐牢或罚金结案。唯独死刑犯的执行由“法务部长”专掌,并明定“部长”令准后,须于三日内执行完毕;其中隐含了庄严审慎、速决速行的法律规范及义务。
王清峰因死刑争议去职,非因她反对死刑,也不是因为怠于执行这四十四名死刑犯的枪决,而是她公然宣示违背她职务义务(因个人理念拒不执行死刑)的行为。
为什么王清峰的抗拒会严重到必须下台的地步,因为她抗拒的是“法务部长”的专有职权。换言之,全台湾两千三百万人中,就唯独“法务部长”有令准枪决死刑犯的权力,舍“她”其谁?
相对于“法务部长”的“杀无赦”,“总统”则是两千三百万人中唯一能“赦免”死刑犯的人。他专有“宪法”赋予的“赦无杀”赦免特权,可以透过大赦、特赦或减刑的方式,让死刑犯逃过鬼门关。所以,有人认为“总统”不无行使赦免特权的可能,为四十四名死刑犯解套。
留下四十四名死刑犯未决,对下任“法务部长”其实不道德。若要在短期内令准全部解决,势必在台湾狱政史及“宪政”史上留下一笔,此一历史压力何其大。
“府院”已明确对死刑执行下达“依法行政”的政策指令,火速核准王清峰辞职,就是明确的具体宣示,成了新“部长”难以承受之重。想接任“法务部长”的人,要先想清楚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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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联合报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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