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的耻辱:遇官则慢 遇官则乱
2010年01月18日 09:21华夏经纬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联合报17日社论:惊爆花莲高分院法官林德盛私会承审案件被告吴俊立的案外案,其中显露“司法官”对自我品操要求与审判独立维护之轻率;对于本案,“司法界”已不能只以个别法官一时失足,处罚就算完事的轻慢态度看待。

本案虽由“司法”机关主动发觉,“司法院”也快刀斩乱麻将林德盛停职移送“监察院”弹劾;然而从调查、处理过程的松散,完全看不出其章法、标准,难以服大众而昭公信。

政风人员跟监发现,林德盛除往来人士复杂,去年六月审案期间与吴俊立会面外,还疑有婚外情,且此名女子住处,又有另案被告出入。

这些迹证,显示林德盛的行为已逾越法官伦理界限,甚且有违法犯罪的重嫌;奈因政风单位没有“司法”调查权,若要使案情进一步澄明,有赖检调发动监听等手段侦查,但花莲地检署竟迟至事情曝光才剪报分案,又有何用?真相如何得明?

本案显示,“司法官”的自我要求标准太低。林德盛倘系不小心遇见吴俊立,怎不转身走人,自称还停留长达十五分钟?林三度为吴俊立官司的受命法官,应知与吴见面行为不当,为何离开吴别墅后未立即向庭长报备,以示清白?而待会面消息走漏,林避嫌澄清都来不及,又怎可坚不透露同行朋友是谁,谢绝查证?

“法官守则”虽有“法官应保有高尚品格,谨言慎行、廉洁自持,避免不当或易被认为不当行为”的要求;但衡诸“司法界”的实况,却只有如壁上告示,聊供参考而已,“司法院”和法官都未认真思考建立一套自我省视的严格标准。法官出事无须主动交代违行事由,同僚又以几近刑事侦审的严谨证据法则论断行政责任,形同变相回护包庇,这算那门子的高尚、自持。

深怕错伤法官,急急处置个案,等待一时风暴过去便算了事,林德盛案正是这类乡愿护短心态的制式写照。

林德盛案还反映出案件缠讼衍生的“司法信赖危机”。吴俊立涉嫌诈领社团补助款案起诉至今已八、九年,还在第二次更审,涉讼时间差不多的傅崑萁涉违证券交易法案更牛步,更一审甫判毕,上诉“最高法院”中,两案也都因再开辩论争议,闹得风风雨雨。

为什么案子一遇到有权势的人物就放慢脚步?审判遇官则慢,是很多人心里的疑惑。过往如正副议长贿选案,往往多到当事人任期届满,甚或二度任满后才定谳,“立委”、地方首长,还有法官涉嫌贪污案,也都一致地慢、慢、慢。斫伤了多少社会正义,耗损了多少社会成本!

案子审得慢,也许是检察官仓卒起诉,证据不足,法官得多补强,不好遽判无罪;也许是这类被告会找优秀律师捍卫权益;但民众亦不免疑心:会不会是法官担心得罪权贵,不想惹麻烦,让案件定在自己手中?又甚至或是被告擅于钻营各种关系,软硬兼施,使法官宁可案件缓速进行?这些案子藏有多少伤害“司法”、不能说的秘密?

案件迟不定谳,当再发生如吴俊立案法官私会被告的蹊跷情事,且无巧不巧,几十名被告独有吴的部分未及查清,必须再开辩论,平添大众无限想象空间;以致“司法”公信受到巨大冲击,社会因之纷扰,审判独立也面临信任危机。

“司法官”享有终身保障,六十五岁退休,还能领取高于一般公务员倍余的退养金,如此优渥待遇,背后有社会对“司法官”应当耐得住寂寞、慎使“司法权”的深深期许。因此,法官不能老是宽于律己,轻纵把个人利益、人情世故置于“司法”形象之上的害群之马;也不能老是高举审判独立的旗帜,一味要求人民忍耐审判的迟缓、相信法官的所有处置全是公正不阿。

法官清正、审判独立,“司法”这两大需要人民高度信赖的原则已渐亮起红灯;“司法界”若太过自我感觉良好又托大,将会面临信任破产的重大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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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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