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澳报:战略上藐视 战术上重视反对ECFA公投案
2009年06月03日 08:50华夏经纬网 】 【打印已有评论0

新华澳报刊载评论员富权文章称,在接任民进党主席时曾声称要率领全体党员“走出一条没有陈水扁的路”的蔡英文,除了是因为民进党已经“在野”,无法接触到行政资源,及蔡英文本人的道德本质还算不赖,因而没有继承陈水扁的贪腐基因之外,一年来的言论行为表现,其实就是一个活脱脱的“女陈水扁”。实际上,她不但不敢与陈水扁作出切割,而且还在政治行为上事事处处摹仿着陈水扁。其中把“公投”当作是政治斗争工具,就把陈水扁的思维方式和手法手段学得维肖维妙。

实际上,陈水扁在八年任期内,为了推动他的“台独”分裂政治路线,并意图藉“公投绑大选”获取选战红利,连续发动了三次“公投”,并提出了六道公投题。而蔡英文为了推动其“去中国化”政治路线,阻拦两岸经济合作的洪流,以两岸即将签署的ECFA有迈向“一中市场”的嫌疑,因而涉及到“主权”问题为由,声称必须由全体人民透过“公投”来作决定。由此,她以民进党的名义,决定发动“反对ECFA公投”,并下令由民进党组织网络征集发动“公投”所需要的公民联署人数,要求在六月间完成第一阶段联署任务。

《公民投票法》规定,如是由公民提案“公投”,应以最近一次“总统”选举选民总数的千分之五以上提案,联署人数则应达百分之五以上。成案后,“中选会”应于“公投案”公告成立后一至六个月内举行“公投”,并得与全岛选举同时进行。而二零零八年“总统”选举的选民总数约为一千七百三十多万人,千分之五以大约为八万六千五百人,百分之五则为八十六万五千人。按以往经验,民进党要发动八万多人“提案”十分容易,能成功地征集到八十六万名选民对“公投案”的联署,也并不困难。

而从民进党过往三次发动“公投”的实践看,民进党显然是并不满足于这刚跨过“门坎”的八十六万联署数字的。因既然要玩政治游戏,就要玩大些,一来可壮大“气势”,二来也可提高“公投案”能获通过的保险系数。因此,民进党对“反对ECFA公投”核心联署人数的要求,至少应能达到前三次“公投”的一百多万人。但这是成案之后的事,目前的首要任务就是首先能跨过“公投”成案的“门坎”,亦即征集到八万六千多人联署,这可能就是蔡英文所提的“第一阶段联署”。由于蔡英文已决定,并不打算将“反对ECFA公投”与年底的“三合一”选举捆绑一起进行,故估计是要选择更好的时机,甚或是进行“公投”单独进行的“试验”,因而这项“公投”的实施并无“时间表”,就可以有充足的时间来征集联署人数,以求征集到高于民进党以往三次发动“公投”的联署人数,甚或是达至“公投案”获得通过的“门坎”人数--四百三十二万票,以争取能有过半选民领“公投票”,并有过半已领“公投票”选民“反对ECFA”主张投赞同票。倘民进党的“反对ECFA公投案”获得通过,那就无论是对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前景,还是对台湾岛内的政治生态,都是灾难性的。

实际上,按《公民投票法》规定,倘“反对ECFA公投案”获得通过,“行政院”就须在三个月之内,依照“公投创制立法”原则,研拟相关法律草案送“立法院”审议,“立法院”则需在下一会期休会之前完成审议程序。如果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立法程序,或所通过的法律的内容违反“公投创制”的立法原则,则将会构成“违宪”。因此,届时国民党即使是在“立法院”拥有绝对的控制权,也无法拦阻“反对ECFA法案”,否则就是“违宪”,马英九必须下令解散“立法院”,重新选举。届时国民党未必能像二零零八年一月那样,获得选战佳绩。倘“立法院”膺服于“公投创制立法”原则,违心地通过“反对ECFA法案”,马英九也须在十天内签署颁行。倘马英九认为该法案与自己的政治主张相悖,按“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规定,得核可“行政院”在十日内移请“立法院”复议,但在复议后仍有二分之一以上“立委”维持原案,“行政院长”即应接受该法案,否则就须辞职,从而掀起“宪政风暴”甚至酿成“宪法危机”。

因此,为今之计,就是必须设法使“反对ECFA公投案”过不了关。因为ECFA是两岸之间的事,因而这个抵制任务,也应由两岸共同承担。大陆方面可做并应做的,就是继续加大两岸经济合作力度,并继续向台湾人民送出“大礼”,促使台湾经济在已复苏的基础上进一步繁荣,让台湾人民能够恢复有高质的生活水平。既此,台湾民众自然会理解和认同两岸经济合作的好处,在“反对ECFA公投案”付诸“公投”时,就自然而然地投下反对票,或是干脆不去领、投票,让“反对ECFA公投案”像民进党前三次所发动的六项“公投案”那样,首先就过不了“领票关”,更遑论能跨得过“通过门坎”。

其次,是马英九团队应充分发挥执政优势,加大正面宣传ECFA的力度,让台湾民众都明僚ECFA只是一个经济协议,不但没有伤害到台湾地区的“主权”,而且还对台湾的经济发展和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大有好处。另外,马英九团队所掌握的“中选会”,坚决抵制民进党要将“ECFA公投案”与公职选举捆绑在一起进行的意图,使民进党一要藉公职选举抬高“公投票”的领、投票率,二要藉“公投案”拉高该党提名候选人的得票率的图谋,不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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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富权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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