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无可退,再退就不如不改
退步之一:取消“危旧房改造需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姜明安还认为把第一稿中的“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须事先进行民意征询,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规定取消是个退步。“现在第二稿修改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也就是说,原居民没有发言权了,还是政府有发言权,我觉得不合适。还应该让居民有发言权,让居民说改造还是不改造。” 。 退步之二:公共利益界定过于宽泛《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第二稿)中第八条将公共利益表述为“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个退步。”12月14日被国务院法制办邀请参加《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第二稿)论证会的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光远直言。“什么叫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马光远指出,如此行文,对公共利益的规定过于泛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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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进步一,“行政强拆”改“法院强拆”——可惜司法难独立理论上而言,把强拆的裁决权从行政权力中剥离,确实有利于抑制和约束行政强拆的冲动。但是,强拆裁决权收归司法部门,就真的能够破除行政强拆给公民权利制造的梦魇吗?如果审视当前的司法环境,即便是取消了行政拆迁,情况恐怕没有理想中的那么乐观。强拆裁决权收归司法,并不意味着强拆的裁决就远离了行政权力。行政权力干预司法,影响司法公正已然不是新鲜的话题。 进步二,拆迁补偿规定不能低于市价——但市价难定“关于拆迁补偿,虽然它规定了不能低于市场价格,但还是说价格要由评估机构评估产生。”王才亮说。在他看来,现实中,评估机构和政府捆绑得很紧,很难说有独立性,能做出公允的评估。天津的做法被王才亮一再提起。天津新修订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它的补偿标准,按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王才亮说,有了当地新建商品房做标准,补偿价格一般都比较合理。 进步三,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但具体办法由政府定玩弄花巧的地方在于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但被征收人选定机构的具体办法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政府本就是一级土地市场的最大获益者,如此循环的结果不过是在盘剥的外表上遮盖一层温情与市场的外衣,利益结构并未打散,期间逻辑含糊不清。拆迁刀鞘重回地方政府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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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Conclusion |
也许正因为立法者进退的艰难,所以才有了第二次征集意见。在这份诚意面前,请不要吝惜你的挑剔。事情很简单,你进它就退,你不进,你就退。【参与新拆迁条例意见征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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