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19 总第675期 编辑:魏巍

今年4月发生的连云港10岁男童模仿《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灰太狼烤全羊”的情节,将同村4岁、7岁两名小伙伴绑在树上点火烧成重伤一案12月18日一审宣判,《喜羊羊与灰太狼》的制作公司、被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判承担原告损失的15%,赔偿原告3.9万多元。而这一判决,不出意外的引起了巨大的争议。[详细]

一审判决引发巨大争议

虽然这份判决还并未生效,双方仍然有权利进行上诉,但是可以说,这开启了在一定情况下,让影视作品在类似事件中承担法律责任的先例。因为案情的特殊性,这注定是一份争议纷繁的判决。

这只是一审,双方还有可能会经历二审,但期待二审中能够释明争议问题。

一审裁定动画片发行商承担15%责任

法院认为,传播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在制作传播相关影像制品时,制作方除了应遵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还应受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应该主动严格审查不宜未成年人的情节和画面,并负有提示风险、警示模仿的注意义务。虽然该片的制作、发行经过了行政许可,但实际造成了损害的客观后果,该后果与被告广东原创公司的发行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广东原创公司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对损害事实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法院综合案情,确定点火者顺顺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原告冉冉、浩浩损失的60%,也就是15.7万多元,《喜羊羊与灰太狼》的制作公司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损失的15%,赔偿原告约3.9万元;另外25%的损失责任由原告的监护人自行承担。

支持者认为,发行方有义务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

判决引发了巨大的争议,网络上也有挺、有贬。支持者认为,动画片和其他影视作品不同,其主要受众是未成年人,本应做好更大的审慎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严禁向未成年人传播暴力等毒害未成年人的音像制品。正如判决所称,制作方“负有提示风险、警示模仿的注意义务,而其在制作发行的涉案影像制品中,仍存在暴力情节和画面,对本案未成年人的行为认知产生了不良影响”,这并非没有道理。

从目前报道看来,如果综合考虑到孩子之间本无仇恨或矛盾,相关画面确实在某种程度上引起了孩子的侵权犯意,至少也因模仿使得伤害方式加重了,这就存在着偶然的远因因果联系。制作方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当然具体需要承担多大比例,只要不混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这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并无大的偏颇。

反对者认为,没证据表明烧伤行为受到“暴力”动画片驱使

而反对者则提出了一个个质疑,这些质疑在昨天法庭所披露的信息中并没有得到解释和回应。反对者有如下的理由:一是动画片已经通过了行政审核,为什么还须担责?二是如此判决会不会将影视作品的责任无限扩大,将来出现类似事件,都要担责?三是动画片的画面真的和孩子侵权有因果关系吗?

考虑到之前都没有过类似的案例,而这一判决一旦生效将会是典型性的甚至可能是具有指导性的,所以在一审中被质疑的细节应该有一个回应和解释。当然,毕竟这只是一审,双方还有可能会经历二审,但期待二审中能够释明争议问题。

争议问题必须辨析清楚

法官工作的准则不是施行正义,而是适用法律裁决案件。

放火烧人和动画片播放之间的因果联系是如何成立的?

法院裁定《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制作公司需要承担责任的最直接理由是,“虽然该片的制作、发行经过了行政许可,但实际造成了损害的客观后果,该后果与被告广东原创公司的发行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是本案中,孩子放火烧人和动画片里的具体情节之间的因果链漫长,很难直接认定动画片里的“暴力情节”引发了悲剧。法院到底是基于怎样的证据和逻辑认定因果联系,这值得商榷。

动画片发行经过了行政许可,相关部门是否也应承担责任?

法院在判决中提到“虽然此片发行经过了行政许可”,那么按照动画播出到孩子观看的过程来看,如果要追究制作方的责任,审查方、播出方甚至监护人同样应承担责任。当然,此案的判决中已经提及监护人也承担了一定比例的责任。那么,审查方和播出方的责任认定呢?如果受害人家属并未在诉讼中提及,那在舆论讨论中是否也应当考虑这一点呢?

是否应当把动画片视作一种商品?

很多人认为动画片制作方需要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产品质量有问题”,他们用的比喻是“通过行政许可,不是民事侵权免责的理由,就像通过国家质量检验的奶粉,造成人身伤害,照样需要赔偿一样”。但是,这个比喻是否合适就是一个问题了,因为,能否把动画片这样的影视作品视为“产品”,恐怕还需要讨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第二条:“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动画片这样的影视作品怕是并不能轻易的被认定为产品,而在判决中援引的各法条中也没有《产品质量法》。所以,以产品质量为由,认为动画片制作方应该承担责任恐怕需要谨慎一些。

兹事体大,作为一个典型案例,很多问题必须说清楚

前文说到此前并未有过类似的判例,所以此案判决一旦生效,对于未来是有指导性意义的。因此,对于此案的裁定必须慎之又慎。而现今最令人担忧的是,如果裁定动画片制作方需要承担部分责任,不能用法律和逻辑说服公众,那么此案是否又会发展成为一个“大家各让一步的和谐判决”呢?

法院及法官需要做的是,运用和解释法律裁判案件,如果过多的想通过判决引导社会,则是超出了法官本身的职责。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故事是:当勒尼德·汉德(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还只是在国会山工作的一位年轻人时,他曾在华盛顿偶遇霍姆斯法官,一番寒暄过后,汉德望着霍姆斯远去的背影大声喊道:“法官大人,请施行正义。”霍姆斯这时转身告诉汉德:“这不是我的工作。我的工作是适用法律裁决案件。”

无论怎样,影视分级制度都亟待提上日程

抛开此案在法律上存在的争议,要想真正的保护孩子,不能再对影视分级制度无动于衷了。

一刀切的禁播、“净化”和斩脚趾避沙虫是一个思路

今年10月,《喜羊羊》和《熊出没》因涉及暴力、危险情节、不文明语言等因素被责令整改,两部动画遭到前所未有的惩罚,一时禁播之声四起。央视曾点评“时下国内动画片除了三分之一是《喜羊羊与灰太狼》之外,剩下的三分之二全部是充满了血腥与暴力的动画片,实在不适合小孩子观看”。

但实际上,很多动画的目标受众根本就不是小孩子,例如当年被央视重金引进大幅删减却仍因投诉而停播的《EVA》(新世纪福音战士)。少年儿童从来不是动画产业的唯一消费者,在国际上甚至早已不是主要消费者,大陆亦如是。一刀切的禁播和斩脚趾避沙虫是一个思路,就像因为儿童不应接触血腥暴力色情的内容,所以任何涉及这一类内容的经典电影或名著小说都应被禁消失一样荒谬。

别再对影视分级制度无动于衷了

纯粹通过审查无法有效地对动画内容进行筛选,而禁播等同于剥夺少年儿童观看其年龄适当观赏内容动画的权利。最根本的方法,在于建立分级制度。根据动画或影片内容来规定和划分适当观赏年龄,是国际通用并被证明有实际效果的做法。

在各国有不同的分级方式,一般分为所有年龄均可观看,家长陪同观看,12/13岁以下、15岁以下、17/18岁以下禁止观看等。以美国的4K ids制作的配音动画为例,在引进日本动画时秉承“不见血、不杀人、不抽烟、不喝酒”的原则,虽然将枪改为弹弓和手指、把刀和香烟去掉等改动被评价为“丧心病狂”,但也同时表现了在动画分级和对儿童保护方面的谨慎。

当然,美国对于分级也没有官方的定义,一般来说是由Entertainment Software Rating Board(美国的一个娱乐软件定级委员会的组织)进行分级,这是一个社会化的组织,提出的只是建议。在中国,如果官方没有准备好影视分级,或许由民间组织来承担这个职责也未尝不可。

期待法律争议能够有明晰的解决,更期待能够有效保护孩子的分级制度会尽快施行。

调查

  • 1.你认为制作方应该为烧伤儿童承担部分责任吗?(此问必选)
  • 2.你觉得小时候看过的“暴力”动画对你成长有影响吗?(此问必选)
  • 3.你认为分级制度能够有效保护孩子吗?(此问必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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