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万夫:包工头的罚款家规必须受国法约束
2010年01月18日 09:27辽一网-华商晨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作者:傅万夫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即使家规再严格,也得以不违背国法为前提。可是,现实中,总有冒天下之大不韪者。近日,一包工头自行规定,农民工请假一次罚款1000元。其中一个农民工5000余元工资没讨回,反倒被包工头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倒赔3000元。据称,该包工头还拖欠20多个农民工30万的工钱。(1月17日《济南时报》)

这出闹剧背后,除了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需要提高、包工头逃避责任义务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外,作为项目发包方--中冶成工上海五冶建设有限公司,也似乎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新《劳动法》规定,企业与员工一旦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必须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让农民工的权益始终处于劳动法的保护之下。这不但需要农民工自身提高维权意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更应发挥项目发包方履行社会责任的作用。因为,对于那些习惯于违反新《劳动法》的管理者来说,如果光指望农民工自己的维权举报和劳动保障部门逐个监督,显然无法全面得以纠正。

假如,我们能利用劳动保障部门与发包方、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制约关系,采用一种连带责任的方法,促使发包方成为劳动监管的一个分支,进而形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包方→承包方→农民工的分级管理模式,当承包方一旦出现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时,发包方必须要承担其相应的连带责任,这样,或许才有利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而在这个链条上,劳动和保障部门不但要通过要求企业缴纳欠薪保障金的方法,对企业欠薪行为进行有效的宏观管理,而且应该从企业工商注册之时,就要求企业与员工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律契约关系,从而让更多的发包方认识到这样一个道理--一旦承包方出现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等问题,后果将会很严重。

这种无形的压力,无疑会促使更多企业在承包方的选择上更加谨慎。而如果能够将严禁欠薪以及如何杜绝不签劳动合同等内容,也作为双方承包合同书中的一个条款,或者说,让发包方在选择工程队时,不但注重考察对方的业务能力,更应关注工程队内包括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等管理水平是否在法律的保护之内。假如这些软硬件的要求都能落实到合同中,或许更能够间接地促使工程队尊重"国法",约束"家规"。这种由多方构成的分级管理的劳动保障方式,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承包方的社会责任;同时,也有利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深入到用工的每一个角落,从而不留死角。

农民工请假一次罚款1000元的"家规",很无耻地挑战了《劳动法》等"国法"的权威性,也给社会劳动保障如何能够普及到每一个实际发生的劳动关系中,提出了崭新的课题。现在看来,只有让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每一个环节都有责任者,才能体现《劳动法》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上的价值和地位。只有"国法"做主下的"家规",才是实现企业利润与社会价值有机结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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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万夫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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