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作弊学生是否剥夺受教育权
2010年01月18日 08:22新京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到目前为止,没有一所大学有真正意义的《大学章程》,学校的校规,由此行政色彩很强,也十分随意。

北京交通大学三年级学生小雨(化名)碍于情面替同学参加考试,结果被学校开除。他不服学校的处分,向北京市教委申诉被驳。他一纸诉状将市教委告到法院。14日,西城法院开审此案。在庭审中,代理律师认为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了小雨的受教育权利;而市教委代理人认为,替考是一种严重的作弊行为,虽然小雨平时表现较好,但这并不能抵消他的违纪行为,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没有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北京晨报1月15日)

按照大学的校规,因考试作弊而被开除,应无争议,就是国外大学,也是如此。那么,为何在我们这里,作弊被开除,却是一个涉及受教育权的争议话题呢?

在国外大学中,都有通过立法机构审议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大学章程》,这是大学的办学“宪章”,所有的校规都必须按照《大学章程》制订。而反观我国大学,虽然1999年实施的《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大学必须有大学章程,但到目前为止,没有一所大学有真正意义的《大学章程》,学校的校规由此行政色彩很强,也十分随意。在不同阶段、不同环境下,对于同样的违反“校规”的行为,惩处力度却不相同,比如,在上个世纪90年代之前,有的高校对作弊,最多是记过处分。这种校规,遭遇争议,几乎不可避免。

我国大学管理,还有两个明显的困境。一是虽然学生在高考时可填志愿选择大学,但事实上,学生并没有选择权,不能在拿到录取通知书之后做自由的双向选择,而只能按国家教育考试———高考的分数高低,被动地被大学录取。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是法律上的“行政许可”关系,学校对于通过高考录取的学生,必须承担保护他的受教育权的法律责任。而国外大学,实行自由申请入学制度,学生和学校的关系是契约关系,学生违反契约规定,学校当然可以不履行契约,比如开除学生。

二是如果一名学生在求学期间被退学或者开除,几乎就等于被剥夺受教育权。与我国这种管理不同的是,国外高等教育普遍实行自由转学制度,也就是说,一个学生因各种原因被学校淘汰之后,他有机会申请、转到其他大学就读,一所大学的开除,并没有导致这名学生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大学如果要严厉处置作弊学生,当务之急,不是拿起开除武器,而是反思自己为何一直没有《大学章程》。着手立即制订并通过立法程序颁布《大学章程》,同时,建立高等教育市场机制,允许学生可自由选择大学、可随时转出大学。在这种环境下的严惩,才是对受教育者真正负责,也让公众信服。□冰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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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冰启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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