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一名56岁的湖北男子在重庆一家批发市场楼梯口抽烟,被处5天拘留。不少民众质疑处罚偏重。对此,重庆市消防总队解释说,这是非常时期的非常手段,公安部8月20日要求,为确保60周年国庆安全,在有火灾危险场所吸烟者一律拘留5日。(《重庆晚报》8月31日)
吸烟并不是什么好的生活行为,而在公共场所尤其是在商场这类公共场所吸烟,更是极具风险的违法行为——依据新修订的《消防法》:“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因此,严格地说,对上述吸烟者处以5天的拘留,虽然看似严重,但并不算十分离谱——至少,它是有明确法律依据,并在法律尺度范围内所做的处罚。
但为什么人们还是会普遍质疑这一处罚过重了呢?问题恐怕首先就出在所谓“非常时期的非常手段”之上——这实际上也就是说,如此执法其实仅仅是特例,并不正常——在正常时期的正常手段之中,是不会有如此严重处罚的。当然,我们不得不承认,这说的都是我们十分熟悉、司空见惯的生活现实:如公共场所吸烟,不用说拘留了,就是罚款,又有多少地方在多少时候是被严格当真执行了的呢?
可是,这种“平时不烧香、临时抱佛脚”式的司空见惯执法现实,显然又与我们对法律、执法的正常想象、期待严重不符——法律秩序以及维护这种秩序的执法行为,难道不应该是常态、稳定、连续并高度可预期的吗?岂能总是被当作“非常时期的非常手段”、间歇性地突击使用,令被执法者猝不及防?
关于如何从政,孔子曾说:“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以此对照作为“非常时期的非常手段”的“在有火灾危险场所吸烟者一律拘留5日”做法,是否多少存在一些“不教而杀”、“不戒视成”特别是“慢令致期”(开始慢待、松懈,突然限期紧迫、追逼甚紧)的影子和意味?
此外,舆论之所以普遍觉得该处罚显得过重,或许也与此次受处罚对象的平民身份——一位56岁的普通小摊贩——有关。据调查显示,目前在我国的各个社会职业群体中,公务员的吸烟率最高,达33.21%。但在现实中,我们几乎看不到有公务员单单因吸烟而受处罚的案例。如果将上述事件中的吸烟者换成公务员、特别是领导身份的公务员,“一律拘留5日”的重罚还会一视同仁地被严格兑现吗?不久前,在同样是“一律拘留”的重处醉后驾驶的执法过程中,不就曾曝出有公务员醉驾被查之后,“当晚被放回了家”、“20小时后才被拘”的新闻吗?(《南方日报》8月23日)
湖北沙洋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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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贵峰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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