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二:严惩醉驾不应止于“重刑”
2009年08月13日 08:32《新京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当全社会没有达成对违法驾驶的负面评价共识、没有法律的严格管制,不少人以通过种种手段消除交通违法记录为能事,“违法驾车是可耻的”是不可能进入每个人的意识当中,并自觉回避的。

近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表示,公安部将实施五项管理措施,遏制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其中公安机关将同文明办协作,把酒后驾驶、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与相关评优挂钩;协调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将违法驾驶与车辆保险费率和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驶的,提高车辆保险费率,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8月12日《人民日报》)

从南京醉酒驾车造成惨祸,到成都醉驾司机被判极刑,再到最近杭州保时捷车祸,严惩违法驾驶,已经成为全民共识。应该说,公安部的五项措施来得及时,回应了民众呼声。这五项措施当中,包括加强教育、改进查处方式、加强立法调研等措施,尤其是将醉驾记入银行信用档案,成为政策的“亮点”。

一方面是既有惩处醉驾的措施,没能让百姓满意,另一方面则是民众希望政府出台治理违法驾驶的强有力新手段。但是,有必要追问,当严惩醉驾成为社会共识,政府应该做些什么,还有哪些制度创新呢?

从罗马法时代就有“名誉刑”,将醉驾与不良信用相联系,即政府对醉驾行为予以负面的评价——醉驾者是可耻的。这是新时代的名誉刑,法律不止有事后惩罚的社会功能,它还有事前引导和社会评价的功能。飙车、醉驾等虽然是违法行为,在一些群体里,特别是年轻人群、富裕人群里,被视作时尚、个性张扬,正如吸冰毒被某些人称为“溜冰”,与“时尚”挂钩。那些敢于以身试法醉酒驾驶者,其中的一个社会心理原因就是醉驾并不是一件可耻的事情,它与偷窃、欠债不还完全不同。

习惯是逐渐养成的。当全社会没有达成对违法驾驶的负面评价共识、没有法律的严格管制,当还有人把酒后驾车如何逃避交警作为段子讲述,当把通过种种手段消除交通违法记录视为“有本事”,“违法驾车是可耻的”是不可能进入每个人的意识当中,并自觉回避的。

对违法驾驶的“严惩”,不应止于科以重刑的旧有思维,因为法治社会里“严刑”总是有漏洞的,也是外在的。最近浙江警方提出对醉驾者处以“顶格”重罚——一律拘留15天,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其实这并不能管到保时捷车祸肇事者魏志刚头上,因为他只是酒后驾驶,并不是“醉酒”。

而对违法驾驶做出负面的评价,包括记入信用档案、剥夺荣誉权、提高保险费用,这些同样也是“严惩”。但这样的制度创新还不够,因为,以违法驾驶为耻的荣辱观,并没有在社会上得到普遍确认。

笔者认为,政府不仅可以将违法驾驶与个人荣誉、个人信用相挂钩,还可以依法对违法驾驶者在媒体上曝光、公示,将违法记录与官员的升迁、企业资质相挂钩……政府责任之后,更是公民的责任——每个公民应该自觉意识到醉驾是可耻的。

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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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黑格二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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