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积水淹死人,谁该被刑拘?
2009年08月07日 08:13东方早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8月5日清晨5点多,重庆一出租车司机无视警示锥,开车驶入下穿道,车子被积水淹没,司机抛下车上5名乘客,逃出来以后呼救。最终一名2岁的幼童,还有一名没能打开车门的妇女死亡。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8月6日《重庆商报》)

这起非典型交通事故,引发热议——司机见死不救,算不算犯罪呢?

司机有“两宗罪”:一是无视危险标志,将车子开进积水中;二是没有“舍己救人”。司机坦承:当时水涨得太快,太害怕,所以没有救儿童。前者违背交通法规,构成交通肇事罪。后者嘛,司机的“见死不救”不同于普通人的“见死不救”,首先,司机是公共运输的承运者,对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有着法定责任;其次,从刑法理论上说,司机将车开进水里,置乘客于危险当中,这种“先行行为”使其必须施救。综上,司机的“见死不救”属于有义务救助而不救助,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从刑事上说,司法机关只能择一重罪追究司机的责任——即交通肇事罪。

从舆论上看,民众更关心的是后者——司机见死不救。这显示出中国职业伦理的淡薄和职业道德的缺失,这导致很多人对司机见死不救居然算是犯罪的莫名惊诧。在泰坦尼克号这样的沉船事件中,必须先让乘客逃生,其次是船员,最后才是船长,这不止是“品质高尚”,更是起码的职业道德,否则将遭到严厉的刑罚。由于历史、意识形态的原因,中国人的职业道德并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进入普通人的道德基因中。旧有空洞的道德说教,也不适应于市场经济条件。这就是郎咸平反复讲的中国人“信托责任”的缺失。

在这起事故中,不止是司机的职责沦陷了。

当地市政委说,该下穿道于2007年投入使用,至今移交手续还未完善,所以……而记者也没有联系到负责设计和施工的渝兴公司。让下穿道积水深达1.58米,使用2年多没办移交,置无数生命于危险当中,这更是一种职业伦理的缺失,地方政府职业伦理的缺失。

希望这起悲剧,能唤醒每个中国人对自己岗位的责任意识,别问丧钟为谁而鸣。

上海 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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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彬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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