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怎么判应有明确司法解释
2009年08月06日 08:16华商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又是杭州。又是一命。又是超速。又是豪车。又是富家子。额外加上酒后。8月4日晚,杭州一位17岁的外地打工妹被一辆保时捷轿车当场撞死,鲜血洒在为警示“70码”事件而设立的“爱心斑马线”上。(昨日《华商报》)

几乎是一种翻版,挡不住人们要将此番肇事者魏志刚和三个月前的飙

车案主角胡斌做对比。于是,有网民极具调侃之能事:没事,老爸拿出一百万,撑死也就判三年刑。当初飙车案发,“欺实马”刺激了公众神经,喊“重判”者众,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斌有期徒刑三年。

但这一次,可供参照的不仅仅有胡斌,还有另一人:孙伟铭。醉酒无证驾驶,肇事逃逸,四人死亡……成都中院日前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醉驾者孙伟铭死刑。有律师上书称“量刑过重”,亦有媒体评论称“醉驾死刑,拐点来到”,言称“交通犯罪的量刑已经有了由轻转重的趋势”。加上杭州公安局这次率先表态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于是又有人猜:参照孙伟铭,魏志刚估计就不是三年那么简单了。

“拐点”真的来了吗?同样被视为“样本”的还有另一个:郑州市中原区城管局法制科科长傅赪因酒后驾车肇事,造成3死8伤,近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网民纷纷猜测,傅赪会成为第二个孙伟铭吗?现在或许会加问:魏志刚会吗?

当然,法律理性提醒我们,这样胡乱对比未必合适。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独特之处:胡斌案的 “十多个路口遇红灯都能停”、孙伟铭案的“交通违法记录‘劣迹斑斑’”、傅赪案的“投案自首”……我们愿意相信,每一个案件都有独立的法律逻辑,但在交通肇事案数量呈线性递增趋势的今天,对于酒后驾驶、包含飙车在内的危险驾驶等,在法律上究竟如何认定、适用怎样的罪名,显然应该有更清楚的呈现,而不是靠大家猜猜猜。

违法与守法,有时候难免会有个“成本”掂量。有人抱怨说,魏志刚还敢酒后超速驾车,是受了胡斌被判太轻的刺激———这当然只是种揣测,但内中逻辑倒也不是完全无理。胡斌被判三年为什么有人悲愤不已?孙伟铭被判死刑为什么被称为“醉驾拐点”?公众实际上只是按照自己朴素的感觉,将这些案例当成“信号灯”。这种“信号灯”怎么闪下去,对“热爱”飙车的、“热爱”酒后开车的,抑制,还是放纵,不可能毫无指示作用。

白岩松前两天在电视上读了个“灰色段子”:在杭州,你是可以飙车的,因为即使撞死人最多三年;在成都,千万不要再酒后驾车了,因为如果撞死人的话,你就容易判死刑;在南京,最近一段时间先别酒后驾车,因为究竟怎么判现在还不知道,观望观望……这是什么?这就是信号灯乱闪之下,驾车者心态的现实映照。

被搞迷糊的不只是老百姓。十多天前,高法专门开会研讨“危险驾驶”,法官、专家们对于危险驾驶中故意还是过失、重判还是轻判等也有很大分歧:交通肇事罪好像已经偏轻,不利于“治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好像又偏重,个个参照孙伟铭,又不符合“少杀慎杀”原则。

往长远看,提高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或者在“偏轻”与“偏重”之间增设一个“危险驾驶罪”,是顺应舆论指责交通违法成本偏低、各类危驾“马路杀人”频发的应对之策。但当务之急,是对类似案件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作出司法解释,让公众能看清定刑依据与量刑标准。司法有引导民众行为的责任,也应释放好这种能力——— 亿万驾驶员在看,走在马路上的行人也在观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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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毕诗成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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