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锋:南京车祸与杭州飙车,哪个更恶劣
2009年07月17日 08:15南方报业网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不少人关注的两起“车祸事件”,近日一前一后出了初步结果。南京“6·30”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张明宝被批准逮捕,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而杭州飙车案,尽管法庭并未公开宣判,但初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广州日报》、《扬子晚报》7月16日)

从表面看来,南京事件致5人死亡4人受伤,而杭州飙车案仅撞死1人,对比起来,显然南京事件的影响更大,造成的事实危害更大。以造成的事实损失作为判案定罪的依据,应当不无道理,但却绝不应是最主要的依据。打个比方,一个基本的司法原则,在对于抢劫案的认定上,抢劫一元和抢劫几百万元,可能在最终的量刑上有出入,但对于抢劫罪的认定,也就是抢劫的本质却并不会因为涉案财物的多少来认定,而是必须以抢劫的基本动机为主要依据来定性。

南京车祸案涉案司机张明宝醉酒驾车,对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持放任的间接故意,尽管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无不妥,但必须值得注意的是,肇事司机是在醉酒后,完全失去自我控制能力,所以界定为间接故意,应当是合情合理。杭州飙车案,肇事司机并非处于醉酒状况,完全对自己的行为有清醒的认识,并且完全可以做到自控。违反法律私自改装,在限速路段和人流密集路段严重超速驾驶,应该说,从主观定性上,显然要比南京案司机更为恶劣。私自改装违法这是其一,罔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严重超速这是其二。因此无论哪一点,对照南京案的认定,杭州飙车都应该是更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基本的依据就是当事人的意识行为完全处于可控状态,改装已经违法,严重超速更是罪无可赦。因此除了必须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外,更应以直接故意论处。

之所以杭州飙车案能罪重而轻判,按照当地法院的说法,就在于肇事方“认罪态度好,且对受害人家属赔偿及时到位”。尽管如此,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可以对肇事方进行肯定,但司法的定性,却绝不能因此而有所顾虑乃至有所偏倚。 □刘长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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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长锋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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