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熊丙奇
近日,辽宁大学召开了关于副校长陆杰荣“涉嫌抄袭”事件专门会议,陆杰荣作了个人检查并道歉。之后,学术批评网创办人杨玉圣等五名教授联名发文,敦促陆引咎辞职。
从刚开始“辽宁大学方面以极快的速度回应称,陆杰荣署名仅为帮助学生发表论文,非直接责任人”,发展到“辽宁大学认为陆杰荣在‘涉嫌论文抄袭’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陆本人也承认自己“在抄袭事件中,集中反映了自身的政治素质和导师修养的缺失,负有重要的不可推脱的责任”并作出检查,看来辽宁大学在舆论监督下,已逐渐回到治理学术不端的正轨上来。
令人不解的是,辽宁大学已然认定了陆副校长的学术不端行为,可陆本人为何不主动辞职,却“请求上级组织给予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呢?按照国际学术惯例,一经查实学术不端,当事人当主动辞职,否则,当事人所在机构将作出严格的处理,包括解聘、开除等。难道陆本人没有主动辞职的权利?上级组织也不忍心对他进行处理?
当然,我们也可理解陆对上级的“请求”,因为他是副厅级干部(辽宁大学的级别应为正厅),对他的处理需要由上级部门作出。可是,如若上级不答应“请求”,认为陆本人还是个好同志、好干部呢?谁来捍卫学术的尊严?
辽宁大学这起学术不端事件的处理,再次表明现行学校管理制度的严重弊端——学校领导有行政级别,由上级部门选拔、任命、考核、管理,而不是通过公开的遴选机制选拔,学校领导对上负责,完全可以无视校内教师和学生的意见,校内通过行政决策配置教育资源和学术资源,教授没有进行学术管理的权力。笔者注意到,辽宁大学校内的教授们,似乎从头到尾没有声音,此间五位教授联名发文,敦促陆辞职,其中没有一位来自辽宁大学。
这让我想起了当年哈佛大学校长萨默斯辞职事件。2005年,上任才3年半的哈佛校长萨默斯在一次学术会议上发言称,男女天生有别,是导致女性在科学与工程领域难以像男性那样作出突出成就的原因之一。此言一出,引起轩然大波。世界舆论纷纷加以评论和谴责。在舆论压力下,萨默斯写信给哈佛大学女教师常务委员会道歉。
虽然哈佛大学聘任校长的权力机构力挺萨默斯,并在事件发生后发表声明说“我们相信他有能力和同事以及其他人创造性地合作工作”,甚至包括部分反对萨默斯观点的人,也不赞成让萨默斯就此离开校长职位,但是在当年3月,哈佛大学的核心学院——文理学院的教职员工,还是以218票对185票通过了对萨默斯的不信任案,这在哈佛大学370年历史上是破天荒的第一次。2006年,四面楚歌的萨默斯黯然宣布辞职。
相对于哈佛大学的“错误言论”——萨默斯的言论还被认为是一个可以讨论与争议的科学研究话题(事实上其言论也引发了科学界从多个角度来研究男女性别差异),辽宁大学副校长的抄袭事实,是不容争议的。当一所学校的领导有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他本人不辞职,而学校也“挺”他,在这样的情况下,学校的教授们就是要求学校作出处理的重要力量。如果辽宁大学的教授们(至少是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们)能就此对校长提出不信任案,校长还会“请求上级”处理吗?而教授们能提出不信任案的前提是,大学的校长是公开遴选的,教授们有进行学术自治管理的权力。(作者为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作者:
熊丙奇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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