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过舆情一波一波震荡之后,现在“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大抵可以尘埃落定了。昨天上午11时,湖北巴东法院对邓玉娇案的一审结束,法院当庭做出宣判,邓玉娇行为属防卫过当,且邓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至此,邓玉娇在法律上彻底恢复了自由身。这样的结果,谙合近段时间“民间救援”邓玉娇的强烈诉求。事实上,绝大多数网友也都为这个结果击掌相庆。不必讳言,把这个判决与邓玉娇案的相关情境联系起来,这样的判决符合公众普适心理,是公众能够普遍接受的“结果正义”。
之所以说这个判决符合“结果正义”,是因为它符合特定情境下公众普通的常识判断,而且,又满足了相应的法律程序要求。这样的判决,参考了相关司法取证与鉴定,特别是邓玉娇的精神病医学鉴定结果,成为“免除处罚”的重要依据。这个判决,既建立在特定“法律事实”基础上,又体现了对邓玉娇这个弱女子的人道主义救助,自然容易满足公众对“结果正义”的需求。
没有结果正义的法律判决,就算打着太多程序正义的旗号,也还是掩蔽不了相关法治缺憾。不论什么原因制造的冤假错案,都不是好事情,都会带来破坏与伤害。而法律应该讲究人性尊重与人文关怀,最大程度保护底层弱势的权利,这本身就是追求社会正义的最大理性。这也正是邓玉娇案的判决能够获得民意认同的原因。
作为极具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件,邓玉娇案不仅让民意舆论普遍关注,也引发司法界强烈争议。贺卫方、乔新生、高一飞等司法界专家学者,围绕邓玉娇案的相关细节,不停辩论。语言的剑道在网络深处游走,不时激荡起层层民意波澜。但一个恒定的结果就是,符合公共精神与常识判断的法律观点,会获得民意强烈的支持。那些不顾当前权力生态与现实情境伦理,不停地通过法律生硬移植,扛着“法律理性”旗号的专家学者,则会受到民意唾弃。
事实上,在邓玉娇案中,有少数“法律精英”就试图以手中那支笔把这个弱女子送进深牢大狱,来展示其所谓的“法律理性”。必须承认,司法现实与法治理想之间是有距离的。在走向公民社会进程中,维系现代文明社会运行的法治规则,不能仅仅由那些权力与精英来操纵,它必须深植于公众的普遍信仰中。对于作为国家司法权力象征的判决书,也必须得到尊重与信仰,这不仅因为它本身是权力象征,更重要的是判决书包含着权力行使应该最大程度还原公平与正义。
对于邓玉娇案的判决,公众有着“结果正义”饥渴。诚然,对于邓玉娇事件的真相,公众仍有猜测与怀疑,官方公布的信息,也未能完全取得足够的民意信任。而这一切,恰恰是因为邓玉娇案在取证过程中,出现了种种怪异情状,存在着公权力失范与无序行为。而在权力失范语境下,一些“程序”是不透明的,一些“程序正义”也会是制造的假象。比如,当年湖南黄静案就是在证据被刻意毁损的情况下,以“疑罪从无”为由作出最后判决,如此可悲的“程序正义”,只会让公众陷于对结果正义的饥渴中。在这种语境下,邓玉娇案的判决,诉求于一种被公众普遍信仰的结果正义,本身也有着极其重要的法治价值。
因此,我们认为,邓玉娇案判决没有陷于某些法治精英那种偏执的“程序正义”,而是给了公众一个普遍接受的“结果正义”,这样的法治选择,包含着重要的价值与意义。它不仅仅在于给予一个弱女子前路命运的光亮,更重要的,它引领一种更为理性的法治思考向度———当前只有权力真正告别无序失范,法治走出精英自负的苑囿,才能在普遍满足公众的现实权利预期情况下,真正找回中国社会必须的公共理性。从这个意义看,邓玉娇案判决也有利于公共理性的回归。
作者:
单士兵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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