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钟哲:我们需要对法制本源的深入理解
作者:雷钟哲(陕西职员)
身患尿毒症的32岁男子马启长,在为找不到合适肾源垂死挣扎时,突然峰回路转——被关在监狱的哥哥和他配型成功,而他哥哥也欣然同意为他捐肾。但是,当马启长向监狱方写出申请后,湖北狱方以没有法规支持为由予以拒绝。(6月2日《华商报》)
对一个愿意捐献器官的服刑人员,狱方以没有法规支持的理由加以拒绝,它拒绝了什么呢?它拒绝了一个身患重病患者的生的希望;拒绝了肾脏移植后,患者免于巨额负担的机会;拒绝了马启长全家人对于未来生活的一线希望,马启长年迈的父亲对着干警长跪不起、请求开恩……一句话,狱方冰冷的拒绝,在他们不致犯错,而对百姓来说,却可能是家破人亡天塌地陷的灾难。
狱方坚持拒绝的依据,是司法部监狱管理局[2006]第194号文件中的相关精神,即在国家对罪犯自愿捐献人体组织、器官作出规定之前,不宜在罪犯中开展类似工作。稍微有一点语文知识的人都知道,所谓“不宜”,不是“不能”,它有相机行事的制度预设。狱方至少可以从人道的立场出发,采取一种妥善的解决办法。
法是什么?法是一种行为规则。法的价值就在于通过“规制”包括法条、道德、惯例等各种行为规则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达到公正、有序的状态。我们需要对立法原则的深入理解,不是呆板的拘泥教条。换句话说,河北监狱当局允许犯人捐肾救女,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是法制初衷的有机延伸;而湖北的监狱加以拒绝,貌似合法,其实与法制本源,相去何止千里。
作者:
雷钟哲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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