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达志:株洲某些官员的大胆与粗心
2009年05月22日 09:25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作者:朱达志

株洲高架桥坍塌事故已过去5天。在2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株洲市政府通报了一些事故调查及处理结果,但是事故背后仍有不少疑点未解。有媒体报道说,“24辆车损毁、9人遇难”,这些数据都曾在媒体上反复变动过。这直接导致了公众及现场调查记者的猜疑。

新华社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遇难人数的变动,起于5月19日株洲市政府第3次新闻发布会上的一次“意外”。当时,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在念新闻通稿时,称此次事故“共死亡10人”;突然又停顿许久,改口说“共死亡9人”;旋即又补充解释,之所以出现这两种说法,在于统一口径有误。

而在20日的第4次新闻发布会上,面对多家媒体的质疑,株洲市政府新闻办主任乔英镭表示,出现“口误”是由于打印文字出了错,“我们最初定的是9名遇难者,应该不存在问题。”

真可谓欲盖弥彰,越描越黑,越解释越被动。发生意外“在于统一口径有误”,为什么要“统一口径”呢?搞攻守同盟才需要统一口径;如果大家都实话实说,根本毋须人为统一说法,口径想不一致都难,哪会“有误”。“最初定的是9名遇难者”,为什么遇难者人数不是源于统计,而是“定”出来的?除非你有本事事先“规划”出事故的全过程包括所有细节。那么,把遇难人数“定”为0岂不更好。这也“应该不存在问题”。

原来,“定”为9是“有道理”的。根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重大事故分四级,其中二级重大事故死亡人数为10至29人,三级重大事故死亡人数为3人至9人。另一决定事故性质及等级的要素是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与损毁车辆数量的多寡关系颇大。有人质疑,27辆与24辆被损毁汽车的经济损失数额,正好对应二级和三级事故认定的经济损失范围。所以,损毁汽车数从27辆变成24辆,也是“有道理”的。

然后实际情况却是:株洲市两家殡仪馆在这次事故中一共收了11具遇难者遗体;该市消防支队负责人也证实,其在现场确认的损毁汽车数量是27辆,但株洲市政府5月19日通报的数目却是24辆。

常言道,“艺高人胆大”,艺高是前提;常言又道,“胆大心细”,心细是关键。但株洲高架桥坍塌事故发生后我们却发现,该市一些官员的日常管理水平和危机公关能力低下得匪夷所思,胆子倒是大得让人惊心动魄。虽说治国如烹鲜,但政治也是一门技艺,光靠“霸蛮”是难抵真谛的。承认“统一口径”而且“有误”,这样的“实诚”似乎也没用对地方。况且市政府已经定了,遇难者只能说9名,通稿文本却“误”打成了10人竟还没被领导发现,这样的工作作风也太成问题了。难怪会出那么大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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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达志   编辑: 贾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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