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灵:程序不正义,结果失公信
2009年05月22日 08:46正义网-检察日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虽然湖南株洲大桥垮塌事故新闻发布会初步通报了一些调查结果,但是其背后仍有不少疑点未解。比如,新闻发言人在发布会上将死亡人数从10人改为9人。另外,新华社5月18日发自湖南株洲的报道称,事故共压砸车辆27辆。

负责事故现场救援的湖南省株洲市消防支队在现场确认的数据也是27辆,但5月19日,株洲市政府通报的车辆数为24辆(5月21日《南方日报》)。

既然当地政府部门早已申明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说明事故处理已经成为其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可即便一个简单的死亡人数统计、被压砸汽车的数量,都会出现这样的疑点,公众凭什么相信当地政府在事故处理上具有公信力。

之所以当地政府敢于在数字上和公众玩“躲猫猫”的游戏,笔者认为这和事故背后的责任认定有直接关系。根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重大事故分四级,其中二级重大事故死亡人数介于10人至29人之间,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而三级重大事故则是3人至9人之间,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这意味着一人之差,决定着事故的等级,更决定着最终的行政处分或刑事问责的力度。而且,另据考证,24辆与27辆被损毁汽车分别对应的经济损失,正好介于二级与三级事故认定之间。

所有问题的根源都归结到一个责任认定上。正如法学专家认为的那样,除了事故直接责任人理所当然地应该承担的责任外,当地政府的整体监管和协调责任也无法推脱。这就意味着,事故等级的降低,和当地政府承担责任的程度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当地政府自然会想方设法将事故“大事化小”。

当地政府也有“大事化小”的权力,因为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当地政府既是事故的间接责任人,又是事故的调查者,自然有偏袒自己的主观意图和让这一愿望成真的客观手段。这意味着,当地政府对事故的调查,在程序上就是不正义的,“数字变化”又从一个侧面印证了这样的“程序不正义”,调查结果的公信力自然就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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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志灵   编辑: 贾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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