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抗暴:文学想象不能替代法律
2009年05月21日 08:32东方早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作者:沈彬

邓玉娇刀刺污辱她的官员案件,还在舆论空间里发酵。除了网上对弱势方一贯的同情、声援之外,邓还被网民冠以“贞女”、“烈女”、“侠女”的名号,一些人甚至写出回肠荡气的诗词赞其“贞烈”——“砰然门破更何因?击破秋池水月心”、“燕赵悲歌动易水,越女长剑倒为轻”……

邓玉娇契合了中国传统的文学想象——民女反抗官府欺凌的经典题材,比如脍炙人口的诗篇《羽林郎》、《陌上桑》都表现了民女不畏强暴的正义形象。从文学的角度看,邓反抗“官家”羞辱,拔刀相向,有着充分的合法性。然则,这种文学想象中的“合法性”混淆了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的合法性,跟现代法治有着话语权上的紧张。

首先,可以肯定邓贵大等人要求邓玉娇提供性服务,再用钱扇打她,无疑是在羞辱这位女孩,但无论邓官人们对其是“按倒在沙发上”还是“推坐”,这个行为本身不能证明邓官人们企图强奸。仅以“按倒”或者“推坐”认定强奸,在刑法意义上是很难成立的。

其次,正当防卫的前提——正在遭受性侵犯存疑不论,按《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此即所谓的对强奸行为拥有“无限防卫权”。有人即以此推论,邓玉娇为反抗“强奸”而杀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虽然学理上对该法条有着不同理解——“无限防卫权”是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强奸,还是只要是强奸都适用?但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前者。从立法本意上说,“无限防卫权”应与犯罪危害性相匹配,不应该对所有的强奸、抢劫犯罪都有“无限防卫权”。

本案中,邓官人们并未手执凶器,且在邓玉娇的工作单位,现场还有她的同事,按常理很难推论出邓官人的“强奸”行为会“严重危及邓的人身安全”。在这种情况之下,邓玉娇刺死一人,刺伤一人,似乎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边界,构成防卫过当,虽应负刑事责任,但要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文学上的合法性不能替代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其实很多赞邓侠女者,只是拿别人的悲剧,浇自己的胸中块垒。目前个别公务员“淫威”正炽,嫖宿幼女、“潜规则”女下属如此种种,民愤极大。邓玉娇自然成了一种正义的“符号”。

舆论对于民女抗暴的文学合法性的认同,是一个信号——中国的法治尚未让群众满意。(上海 沈彬  原题:对邓玉娇抗暴的文学想象不能替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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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彬   编辑: 贾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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