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四倍:删除钢管舞禁令体现权力边界意识
2009年05月12日 10:31红网-潇湘晨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作者:朱四倍(河南 教师)

5月8日,《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实施。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不同,《管理办法》删去了争议颇大的“不得设立弹簧舞池和表演钢管舞”规定。(5月11日《广州日报》)

“不得设立弹簧舞池和表演钢管舞”规定的删除,在笔者看来,是公权边界意识苏醒的表现,而“无法律支持”的理由更是证明了一个道理:法无禁止即权利。法律不禁止的权利包括法律明确赋予的,也包括法律没有赋予而又不禁止的。

权力的边界问题关系到公权力危害个人利益的可能性。个人利益与公共权力代表或声称的公共利益之间一直存在着矛盾,并且由于公权力的强大,常常导致公民权利处于弱小的位置,在我国尤其如此。而对公共权力的边界予以限定,原因在于对权力扩张本性的警惕和对人性的不信任。只有在公权力边界得到限制的前提下,才能使公共权力在不危害个人权利和社会自由的前提下,在法定的公共领域内有规则地运行。删除“不得设立弹簧舞池和表演钢管舞” 的规定就说明了这一点。

对“弹簧舞池和表演钢管舞”的删除表明,公权力是保障个人权利实现的手段。换句话说,公权力存在的边界是依经验和理性所确立的个人权利可能发生冲突的领域。明白了这点,就知道了“不得设立弹簧舞池和表演钢管舞”规定的荒谬性。

“不得设立弹簧舞池和表演钢管舞”的删除,既是现代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也是尊重人的自由本性使然。社会事务的复杂性、多元化和自主性空前提高是现代社会生活的最大特征。如此以来,不确定公权力边界,就无法使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这对于时下公权力经常以公共利益为名侵犯公民权益的现实来说,显得尤为重要。更重要的是,无论以什么名义或者良好的动机,公权力都不能随意对公民的私权利进行限制,否则就意味着公民权利的萎缩。因此,“不得设立弹簧舞池和表演钢管舞”,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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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四倍   编辑: 贾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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