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帅:城管执法不妨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2009年05月12日 08:31新京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 一家之言

“最近有专家学者建议城管对小贩宽容一点,我看这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原广州城管支队支队长许决华在一次会议上将“炮口”对准了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学家厉以宁。(《新京报》5月10日)

以上言论又将城管和小贩的对立情绪提升到一个如何对待外来人口权益的高度,尽管这样的言论从法理上不值一驳,但对于经济学家厉以宁浅尝辄止的提议笔者也不满意,毕竟,宽容小贩的呼声已经说得够多了,现在最缺的不是理念,而是方法。

笔者建议,城管执法管理活动不妨遵循“不告不理”或“告诉才处理”的原则。

比如,小贩们在马路边摆摊经营,到底会给城市造成多大危害,对人们出行、市容维护等会带来多大影响,作为公众虽然偶尔能感受得到,但从总体上恐怕又很难说得清。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值得推行的一种做法便是“还监督权利于民众”,由市民自己判断摊贩经营行为是否已超出市民的承受范围,乃至是否需要进一步提请有关部门采取治理行动。

如果市民考虑到这些摊贩有便民作用而能够容忍其营生行为的存在,那么,就无须劳城管大驾出马治理;如果有市民确实无法容忍,那么,他可以通过投诉,提出正当理由,要求城管处理,城管应当及时给予答复或办理。就像有居民反映某处工地或烧烤店噪声扰民一样,城管等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及时处理,但从以往实践来看,一些城管部门在这方面的作为似乎又不尽如人意。民众真正需要城管出手的时候,城管却怠于行动或保持缄默,而在民众还能够容忍的场合,城管却不请自到。

“不告不理”或“告诉才处理”,这原本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原则,完全可以延伸到城市管理领域。为保障执法活动的审慎性,在“告诉之主体”方面,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应当属于“相关利害关系人”,即所投诉事项确实影响或损害到其切身权益,除非该事宜同时涉及较大范围的公共利益。

现代社会,民生活动纷繁复杂,行政管理颇多掣肘,在政府主动介入或市民自治管理都难以达到理想效果的情况下,比较实际的一种方式就是实行“个案处理”,即根据事件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而不奢望“一刀切”。

这种思路其实可以适用于很多政府不便直接干预或主动介入的场合,比如对待房屋群租行为的规范,执法或司法部门一般不必径行干预或叫停,而是待相关利害关系人主动投诉或起诉要求处理时,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元化解决方式(包括调解、协商等),尽量达到好的处理效果。

□墨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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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墨帅   编辑: 贾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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