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彬:“女版许霆”不是在盗窃
2009年05月12日 07:57东方早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去年12月的一天,深圳机场的清洁女工梁丽发现机场行李车上有个小纸箱,周围无人,就顺手把它当作丢弃物放到清洁车里,后发现这是包黄金首饰,于是藏了起来。工友告诉她失主报警时,她表示第二天上班就交;当天警方找到她时,她主动交出了黄金。黄金属于某珠宝厂,价值300万元。如果按盗窃定罪,梁可能被判无期徒刑。由于司法机关对梁是否构成“盗窃”有异议,所以案发整整5个月后仍未起诉梁。(5月11日《广州日报》)

笔者以为,深圳有关司法机关的表现令人失望,很明显该案中梁不构成盗窃罪,或者其他犯罪。

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窃取”表现为,把在他人意志控制之下的东西,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而在本案中,行李车不是旅客的私产,失主匆忙把黄金遗忘在行李车里时,就失去对黄金的控制。此时梁拿了这包黄金,并不是从“失主的控制之下”转移控制,是捡而不是偷,虽然在道德上应予谴责。

再拿此案与许霆案做比较。很多人认为许是从“自己的”账户里拿钱,所以不是盗窃,这不正确。许明知自己的卡内只有百把块钱,却利用取款机的漏洞反复取款170多次,还叫来同伴一起取钱,这足以反证他知道这些钱不是自己的,而是银行的。所以许的“取款”是把钱从银行的控制之下,转到自己的控制之下,这样就构成盗窃。如果ATM机彻底“发疯”,自己往外吐钱,钱就不是处于银行的控制之下,再“拿走”就不是盗窃了,而跟梁丽一样是“捡”了。

那梁构成“侵占罪”吗?侵占罪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梁的行为基本符合该罪的前几个要件,但不符“拒不归还”的要件:当工友告诉她失主已报警时,她表示上班时就交出去;当警方找到梁时,她主动拿出这包黄金,并未隐匿或谎称没有捡过。而且依刑法规定,侵占罪是自诉案件,应由失主自己到法院起诉,而不是由检察院公诉。

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案发整整5个月了,本案事实很清楚,法律依据很明确,现在是司法机关拿出法律素养和决心,还当事人清白的时候了。

上海 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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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彬   编辑: 贾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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