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9日下午在北京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家赔偿法。该法对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作出规定,在赔偿的范围、标准上取得重大进步,完善了赔偿程序,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了明确规定。
曾经作为中国人权保障里程碑的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限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益上发挥了巨大作用,改变了过去国家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历史。但实践中也暴露出赔偿范围过窄、标准太低、程序不合理等许多制度性缺陷。从更广的范围和更高的层次确保公民权利的实现,理当成为国家赔偿法修订的核心使命。
与原有内容相比,修正案在完善赔偿程序、畅通赔偿渠道、扩大赔偿范围等方面有了较大进步,有助于改变实践中“国家不赔法”的窘境,从更宽泛的层面上反哺公民权利。例如,在近来监所非正常死亡事件频发的背景下,修正案对于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规定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这种举证责任倒置,将大大提高公民在对抗公权暴力时的弱势地位,避免举证困难情境下的公民获赔权虚置,从而将原定的国家赔偿由虚做实。
公共舆论最关注的当属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这堪称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制度性成果。让人记忆犹新的是2001年陕西的麻旦旦案,74.66元的赔偿金,成为国家赔偿制度历史中抹不去的伤痕。
现代法制以人为本的终极价值观,必然要求国家认可并尊重公民的精神利益。人不可能单为物质而生活,公民的尊严已越来越多地体现在精神领域。公权行为常代表着国家对个人的评判,错误的侵权执法往往让大众对该公民产生否定性评价,从而为其精神利益带来极大伤害。所以,在国家赔偿中确认精神损害赔偿,乃是借助物质手段达到精神抚慰的目的,体现的既是立法对公民人格价值的尊重和保护,也是国家责任的法律归位与担当。
其实不单如此,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表面上是扩大公民权利,本质上乃是国家与公民、权力与权利价值关系重构的一次努力,是对人的生命、自由、尊严的重新认知。从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当中,我们已看到了这种价值重构中公民尊严的光辉,它值得我们在实践中去不懈追求、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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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达林
编辑:
霍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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