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复出要符合程序更要符合民意
2010年02月26日 08:19南方都市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前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该草案增加了处分的执行和解除程序,受到监察机关作出的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监察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处分执行部门或单位。此条规定的原则是,官员复出后的晋升、晋级不再受处分的影响。

行政监察法的这条修改建议并不新鲜,它几乎完全照搬了《国家公务员法》第59条的内容。但在监察法的适用语境下,并不能被看作是对后者的简单重复,因其清除了官员复出的程序障碍,可视作对这一社会问题的直接表态。由此,对背负处分的官员来说,惩罚的程度被大大降低,处分只是暂别官位而已,仅仅意味着捱过最短半年、最长不过两年的时间问题。

如果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得以通过,再以违反程序为由去质疑官员复出的乱象,公众就会发现已然丧失了法律上的论据。虽然官员复出的社会郁结并非修正案造就,然而修正案本身确实首先改变了官民在这一问题上的话语力量对比。其次,它将围绕官员复出的争议升级到新的阶段,即一种不加甄别地支持官员复出的程序如何赢得民意?法律安排能否避免更深的刺激与伤害?

以三鹿毒奶粉事件为例。在这次波及全国、造成恶劣后果、影响延续至今的食品安全事故中,都有地方官员与部级高官先是引咎辞职,继而高调复出,重新执掌权力。与官员无痛复出形成反差的是,受害人的痛楚与民众的愤恨得不到有效安慰。即便行政监察法可作为依据,令官员复出程序显得完美无瑕,可仍无法取得民众的谅解,也就不能在民众那里获得合法性。

原因很明显:官员复出需要程序规范,可同时需要民意的审核。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更要过民意关。程序不能对内用迎合的态度,而对外一律拒斥。为官员复出提供程序上的机会,这已经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至于能否被程序批准复出,必须加入民众的意见。混淆官员复出程序的过程与结果,以为唯有复出才符合他们的“合法权益”,很难收复人心。

官员复出与否关系到对行政道德的重新审查,涉及到官员或政府究竟对谁负责的根本追问,最能见出行政的真正倾向。这是一个价值判断的是非题,不是多长时间才可以复出的选择题。修正案草案若要健全针对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制度,不能舍弃实质性的价值内容。假如使得程序仅仅成为形式上的手段,无法在官员复职环节容纳民意,则有违程序正义,恐怕有法也非法治。

问题就从建立官员复出的程序转向此程序如何有效吸取民众意见。显然,在官员提拔任用的现实环境中,单个民众要想表达对具体官员复出的意见是很困难的,封闭的行政任免流程让这样的设想难以实现。即使在舆论压力下,也很难确定处分官员是否为了息事宁人,遑论此后悄无声息的复出?民意参与审核官员复出,程序上尚未破题。

在没有程序的情况下,尽管反对声汹涌,官员复出也是层出不穷。很可能变为事实的预测是,一旦有程序单方面为官员复出提供理据,冠冕堂皇的复出必然成为常态,公共意见将会愈发孤立。即便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没有对不利的前景作出恰当反应,但其创造了立法纾解困局的时机,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该任凭这个机会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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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南都社论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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