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复出程序应更注重民意
2010年02月26日 08:18东方早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对受行政处分官员的解除程序做出规定:受到监察机关作出的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监察机关解除处分。(《京华时报》2月25日)

官员复出程序一旦法制化、规范化,以往云山雾罩的官员复出现象有望不再出现。近些年来,由于缺乏合理的制度支撑,不少因重大公共事件被问责的官员,很快异地为官或换个岗位当官甚至升官,他们的神奇复出触犯了众怒,严重损害了官员问责制度的公信力,给人的错觉是,有时候问责官员变成了作秀。

被问责官员复出有四个问题被关注并争议着。一是该不该复出?一种观点对问题官员复出说“不”,理由是我们的官员资源是十分充足的,“不差人”,甚至有人认为问题官员的复出实际架空了问责制度,尤其是屡犯的官员更不该复出。另一种观点认为,让有能力的问题官员复出,体现出了政治理念与制度理性,毕竟人无完人嘛。

二是处分期时间多长才合理?根据相关规定,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也就是说,一年后才能复出。但现实是,不少被问责官员两三个月后就闪电般复出了。有学者指出,处分期一年太短了,至少应该在两年以上。可以说,目前官员的复出时间随意性很大。

三是官员复出后如何任职?按规定,官员复出后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但是,一些官员复出后担任了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而且还有一些官员升职了,例如,被问责的某部委的一个副司长升任为某省一局之长。

四是官员以什么理由复出?被问责官员快速复出,面对舆论的质疑,有关方面给出的理由总是“符合规定”。其实,问题官员两三个月后复出明显不符合规定。可见,所谓的“符合规定”有时候是糊弄公众的,完全是绕过规定来办事。按理说,官员复出理由应该以法规为依据,以官员的过错程度、反省态度、工作能力等作为复出理由。

显而易见,被问责官员复出的条件、期限、程序以及复出后的职务,都需要合理的制度安排,任何一个环节都马虎不得,否则,不但公众质疑不休,而且不排除问题官员再出问题。毫无疑问,官员的复出程序离不开公平公正公开。但我以为,这个复出程序更离不开民主决策,监察机关在解除处分时需要尊重民意。

这是因为,被问责官员多是因为公共事件被惩处,而公众多是公共事件的受害者。一个官员复出时如果不能得到公众(受害者)的谅解和支持,那他的复出就缺少根基。依我之见,应该由监察机关拿出官员复出的理由来征求民意,寻求公众支持,理由包括制度依据、处分期表现等。只有获得大多数人支持后,官员复出才不会惹众怒。北京 冯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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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海宁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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