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完善选举规则也要畅通竞选渠道
2010年02月23日 08:33华商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 田德政

2010年的全国人代会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 (草案)》,与以往不同,这次的选举法修改更多地关注到了选举的细节,比如,在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八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的后面增加规

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2月22日《检察日报》)

随着社会转型的加速,一些不良现象也在政治领域渐露端倪。其中,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中的贿选现象时有发生。2001年,山西运城市人大代表贿选案震惊全国;2006年,中纪委公开通报了一批典型案件,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153名人大代表中,竟有百名人大代表卷入了贿选案;2008年,湖南衡阳私企老板贿选人大代表,一晚“批发”280个红包成为笑谈……此类贿选案件,反映出人大代表选举中暴露出的问题的严重性。

众所周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广大人民群众通过这一制度,来管理国家事务,参与政治生活,行使国家主人的权力。而一些人通过物质、金钱、权力等手段,不惜违犯党纪国法,以谋求在各级人大中的代表资格,这直接妨碍了选民的投票意向的准确表达,更伤害了民主法制化的进程,其害莫大焉。

在此次选举法的修改中增加 “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就是深刻认识到贿选危害后所采取的有效措施,也是让公民的选举权以制度的形式得以落实。也正如法律界专家所认为的那样“在熟人社会中防止贿选最有效的手段是落实秘密投票”。这一规定的实施,必将会对选举程序的规范与完善发挥重要的作用。不过,完善选举规则当然重要,更需畅通竞选渠道,这对遏制贿选或许更为有效。

当我们对代表选举中的贿选行为坚决予以抵制之时,也应该反思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热衷于“人大代表”头衔?其中,固然有人把这一头衔当作一种荣耀,还有人以之作为“挡箭牌”,也存在社会文化方面的因素,比如权力崇拜、官本位思想等。但我们更应该认识到,确实有一些人有一定的参政议政热情和能力,只是因为竞选渠道的不畅,而无法通过正当的途径当选。

当下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尤其在推荐候选人这一环节中难免存在权力的干预,而出现了“群众选票千万张,不如领导嘴一张”的现象。使得一些有条件、有能力、有参政议政热情的人,没有公平竞选的机会。加之诸多现实因素的影响,“人民代表”往往成为某些领导干部理所当然的政治待遇和一些英雄模范、成功人士受表彰的一种形式。当“人大代表”变成一种可随便赠予的荣誉时,选举就成了走过场,使得选举程序近乎虚设。

为了确保人大代表在公平前提下选举,除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还应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比如,允许代表候选人演讲、辩论等公开、透明的形式宣传推介自己,尽可能使选民对候选人有比较深入、全面的了解。把一些候选人寄希望于规则之外的活动,纳入到规则之内进行,扩大他们正当参与的渠道。这样一来,对于那些有参政议政热情的人,有一个公平的途径来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而那些抱着不可告人目的的人,就会因为程序的公开与透明被甄别与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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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德政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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